案例详情

重庆XX公司与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荣法民初字第007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金朝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荣昌县昌元街道XX(明珠餐馆9楼),组织机构代码787XXXX9385-6。


法定代表人:廖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朝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X,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XX,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



书 记 员  唐XX


  • 2015-04-03
  • 荣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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