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1988年11月15日生,X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人黄X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7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响检诉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徐征、刘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9月12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并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10月12日恢复审理。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于2020年4月24日以响检诉撤诉〔202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黄XX撤回起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