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施工竣工前取得资质,合同有效

  • 合同事务
  • (2021)皖03民终35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屈泉芳律师
关于合同效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因项目未竣工,建设公司已经在竣工前取得了施工资质,适用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双方就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达成了分期付款和解条款。

案件详情

    2021年3月20日,某建设公司承包安徽某科技公司的厂房无尘室新建工程。合同签署后,建设公司及时进厂并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建设公司通过微信、书面的工程联络函,要求科技公司及时配合将配电房建成,截至二审诉讼期间,科技公司也未提供配电房,导致建设公司无法安装空调。

    因科技公司未支付工程预付款、完工款,建设公司无奈诉至法院。一审审理时法官要求建设公司提供施工资质,建设公司提供的施工资质显示的批准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一审法院以建设公司在承建工程时未取得资质为由认定合同无法,但支持了预付款100万的诉讼请求。

    建设公司不服上诉,经过律师与二审法官的沟通,二审法官前往了施工现场,确认了配电房未提供、设备未进厂,造成建设公司无法安装空调及风淋房。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在施工现场双方达成了和解。


  • 2021-12-16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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