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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0)苏0723刑初585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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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案件详情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723刑初58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浦XX,男,1995年3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住浙江省嘉善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善明,江苏XX律师。
被告人纪XX,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住浙江省嘉善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于XX,江苏XX律师。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浦XX、纪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1日本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浦XX及其辩护人许善明、被告人纪XX及其指定辩护人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浦XX经冯X(已起诉)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的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资金流水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浦XX通过实名注册XXX账号,发展直属下线9人,团队人数1044人,非法获取人民币52585.71元。
2.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纪XX经被告人浦XX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的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资金流水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纪XX通过实名注册XXX账号,发展下线非法获取人民币9576.08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浦XX、纪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马X、屈X等人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浦XX、纪XX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浦XX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浦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但辩称其推广发展的直属下线是两人。
被告人纪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浦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浦XX开设赌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2.被告人浦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浦XX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浦XX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被告人浦XX没有前科劣迹。
被告人纪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纪XX犯罪情节轻微;2.被告人纪XX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纪XX系从犯;4.被告人纪XX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1.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浦XX经冯X(另案处理)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的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资金流水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浦XX通过实名注册XXX账号,该账号直属下线9人,团队人数1044人,非法获取人民币52585.71元。
2.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纪XX经被告人浦XX介绍并扫描其手机“万利游戏”二维码下载该赌博游戏,通过扫描该赌博游戏二维码的方式层层发展会员,并从赌博会员的资金流水中获取佣金,至案发时,被告人纪XX通过实名注册XXX账号,非法获取人民币9576.08元。
另查明,被告人浦XX、纪X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浦XX、纪XX于2020年4月18日向公安机关分别退出人民币52586元、9576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浦XX退出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0.71元,被告人纪XX退出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0.08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浦XX、纪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马X、潘X、屈X、冯X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银行账号交易明细,手机截图,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缴款凭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浦XX提出“其推广发展直属下线两人”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浦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浦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浦XX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浦XX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浦XX没有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浦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浦XX开设赌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浦XX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进行推广并获取佣金人民币52585.71元,属情节严重,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纪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纪XX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纪XX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纪XX系从犯;被告人纪XX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XX、纪XX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进行推广并获取佣金,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浦XX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浦XX、纪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浦XX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纪XX从轻处罚。被告人浦XX、纪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接受处罚,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浦XX、纪XX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浦XX、纪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浦XX、纪XX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浦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纪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浦XX、纪XX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
三、涉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161.79元(其中人民币62161元现暂扣于灌云县公安局扣押款专户,人民币0.79元存于本院账户),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成霞
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
人民陪审员  黄跃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许XX
书 记 员  季XX


  • 2021-03-1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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