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浙0110民初17543号
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文化道东侧梅园新XX1-9 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XX,上海XX律师。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XX。
法定代表人:蒋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XX,浙江XX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XX(自编1号楼) X1301-E4328 (集群注册) (JM)。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洁,浙江XX律师。
原告河北XX公司诉被告浙江XX公司、广州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州XX公司赔偿原告河北XX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 5万元,于2021年2月8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广州XX公司未按前述约定履行,应另行支付原告广州XX公司违约金5万元,且原告广州XX公司有权按总额10万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三、原告河北XX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河北XX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周XX
二0二十年一月二才八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