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561号之一
原告:金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浙江XX律师。
被告:朱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XX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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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楼XX
人民陪审员 楼XX
人民陪审员 张品晶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代书 记员 王国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