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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后果(杭州XX)

  • 综合类型
  • (2018)浙0782民初561号之一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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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浙江省义乌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561号之一

原告:金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浙江XX律师。

被告:朱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XX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楼XX

人民陪审员  楼XX

人民陪审员  张品晶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代书 记员  王国才


  • 2018-02-01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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