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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退股结算后期分红的股东仍判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1)川1302刑初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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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真树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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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卖淫会所开业前就主张退股,但因为各股东没钱退,就承诺会所开业挣钱后慢慢把钱退给当事人,出于对于法律的无知,当时未要求签订退股结算协议,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对退股一事进行确认。开业后,出于收钱目的一直在股东群里面查看会所经营情况。法院以此为由认定当事人仍需对卖淫会所后期的所有经营行为负责,理由是并未实际退股,且后面一直在过问会所的经营账目情况。

案件详情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川1302刑初38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X,女,1973年×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XXXX2119××××720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XX2号。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抓获,于2021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X,女,1987年×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XXXX0219××××304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XX3组1号。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抓获,于1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8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2月17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真树,四川XX律师。

辩护人杨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刑诉(202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X、曾X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他人隐私,于2021年9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X、曾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被告人邓X、曾X伙同赵X、刘X、刘XX(均另案处理,已判)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在南充市顺庆区XX接手“××××养生会所”将其打造成涉黄场所,接受该会所后将其重新装修、改名为“××××足浴会所”。邓X、曾X、赵X、刘X、刘XX等出资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其中邓X出资人民币137500为一股,占股比例为25%,为××××足浴会所出纳,管理出资者的投资和会所的财务;邓X邀约曾X参与会所的投资,曾X又邀约朋友任X各出资27500共同为一股,占股比例为10%,所有出资股东按比例分取非法利益。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足浴会所”组织多名妇女在会所内以手淫、口交、发生性关系的方式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工作人员将每天的经营情况反映在名为“正在输入”、“。。。。。”的2个微信群里,所有出资股东均在这2个微信群里。经营期间,“××××足浴会所”共计获得非法所得人民币605634元,2次分赃,曾X、任X分得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邓X到案后未供述非法所得,同案人均供述按占股比例分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邓X、曾X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X邀约曾X参与犯罪活动,曾X在犯罪活动中没有参与具体管理和经营,可以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邓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邓X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曾X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邓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在庭审中辩解称仅出资38500元,实际占股7%,并未参与经营管理,也未分红,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邓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X犯组织卖淫罪的基本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邓X在组织卖淫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邓X系初犯、偶犯,且参与管理时间不长,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坦白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

称对合伙协议不知情,并没有组织卖淫。

被告人曾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曾X并没有组织卖淫的故意,邓X在邀约曾X投资时,仅告知是经营打飞机等其他打擦边球的服务模式,曾X在投资后不久即要求退款,曾X在赵X同意退款后即不再是股东,不应对会所经营的业务承担责任,其后也未参与经营管理。曾X所收取的6000元是退款而不是分红,曾X在两个微信群中,是想把投资款收回来。曾X具有从犯、初犯、坦白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邓X邀约赵X、刘XX、刘X与何X、夏X(均另案处理,已判刑)在顺庆区滨江XX××××足浴会所召开股东会议,会上共同签订了合伙协议,准备接手“××××足浴会馆”将其打造为足浴及涉黄场所。合伙协议载明邓X出资13.75万元,占股25%,担任会所出纳。邓X邀约曾X出资5.5万元,曾X与任X各出资27500元,共同占股10%,曾X于2019年11月1日将55000元转给了邓X。被告人邓X在会所成立前期负责收取股东投资款,用于支付会所转让费和装修费用。2019年底,“××××足浴会所”开始营业,为了谋取利益,该会所除有正规足浴外,还

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招募吴某某、谭X某等数名卖淫女,分别以638元、1076元的价格向嫖宿人员提供打飞机、口交、全套性服务等项目。2020年2月,由于疫情原因该会所暂停营业。2020年3月左右该会所重新开业,直至2020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统计,该会所2020年7月16日至同年9月27日期间共获利605634元。

另查明,被告人曾X曾在××××足浴会所上班,参加了在××××足浴会所的股东会议。会所成立前期,因股东之间产生矛盾,被告人曾X曾找赵X要求退钱未果。会所成立后被告人邓X、曾X均未参与会所的具体经营管理,二被告人一直在会所两个股东微信群“。。。。。。”“正在输入。。。。。”中,两个微信群中每天都要发送会所当天的营业额及技师提成账单。会所经营期间,被告人曾X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邓X转入的1000元,于2020年9月3日收到了任XX转入的5000元。

同时查明,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21日扣押了被告人邓X持有的VIVO手机一部,扣押了被告人曾X持有的华为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由顺庆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

2、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案发时均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邓X、曾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

4、合伙协议,证实赵X、刘X、邓X、夏X、何X五人于2019年10月27日就接手××××足浴会馆经营达成合伙协议,其中邓X、刘X、邓X各出资13.75万元,占股25%,夏X、何X各出资6.875万元,占股12.5%,共出资55万元。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二被告人持有的手机。

6、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经统计刘XX所持的XX工商银行卡(尾号9281)在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收取刘X本人的工商银行卡(尾号0571)转账总额为605634元。

7、微信转账截图及XX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证实被告人曾X于2019年11月1日向邓X支付55000元,后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邓X微信转账1000元,于2020年9月3日收到任X微信转账5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欧X、谭X、舒X、谭X某的证言,均证实自已是××××足疗会所的技师。会所于2019年11月7日正式营业,一开始就有全套和半套服务,全身按摩、精油开背每次138元,洗脚、按摩每次108元,半套包含打飞机和口交每次638元、全套是在半套服务的基础上加价400多,客人可以和技师发生性关系,其中技师对按摩每次抽成68元,洗脚每次抽成50元,半套提成200元。技师不得收取客人费用,客人支付费用都是在吧台,由店里的收银员收取,客人支付的钱不得过我们技师的手。琴X是股东之一,每天都在店里,还负责买菜;赵X是老板之一,基本每天都在会所,做保安和放风;刘X是老板之一,要管理会所的事物,包括主管彪X负责店里的帐和给我们发工资;主管彪X每天晚上8点负责给我们点名,还要给我们讲店里的规矩。服务员有彪X、两个新来的男的,一个新来的女的,接待员是星X,主要负责端茶送水、放风和接待。这些人都知道店里搞卖淫嫖娼。会所的工作人员平时由彪X管理,技师平时是由彪X来管理,但彪X要听老板的安排。

2、证人何X(嫖宿人员)的陈述,证实2020年9月28日凌晨在××××会所接受半套服务,价格638元。在服务过程中技师问过我做不做全套服务。

3、证人朱某(嫖宿人员)的陈述,证实2020年9月27日晚8点在××××会所进店同意接受半套服务,价格638元,接待人员带技师来给我选了一个身材比较丰满的。服务过程中,技师一直有在推销加钟的项目。在一楼支付637元现金。

4、证人谯某(嫖宿人员)的陈述,证实2020年9月28日晚8点,出租车司机带我去××××会所接受半套服务,在服务过程中技师问我需不需要全套服务,就是可以和客人发生性关系,自己说不需要。

5、证人蒋X(嫖宿人员)的陈述,证实2020年9月28日凌晨出租车司机带我去××××会所,在会所接受638元的半套性服务。

6、证人谢某、何X、何X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9月28日凌晨1点多,朋友几个要找半套、全套的色情服务项目,出租车司机把我们直接带来了。接待没有直说有什么项目,但建议我们办会员卡充值后再详细介绍,但大家都知道半套、全

1、同案人员赵X的供述,证实××××足浴会所的股东有:邓X即邓X(25%的股份),刘X(20%的股份),刘XX(15%股份),夏X(11%股份),小X即曾X(10%股份),何X(5%股份),刘X的表嫂(5%股份),技师欧X(2%股份),还有2%的股份放在公司里面。店长是夏X,负责全面,邓X负责前台,刘X负责技师。

2019年10月,邓X邀约我投资足浴店,邓X看了××××足浴店后就让我投资25%,后来10月27日我们就在××××足浴店签了合伙协议,之后邓X就一直催我拿钱出来,因为我一时拿不出钱来,再加之邓X和何X说要带点色情性质,要做半套服务,我就没投资,邓X就让刘XX和曾X来投,合伙协议就一直没改。在××××开会的时候,说的是刘XX当法人,我负责风险控制,何X负责总运营,刘X负责财物,投资款都放在邓X那里,一切开支由邓X负责,夏X协助何X管理。曾X后来曾找我退钱,我说我不是股东,哪个喊你投的钱,你就找谁退,这个钱也不是借给我的,而是她的投资款,会所有两个微信群,平时会发一些会所的经营状况,曾X在群里会聊会所的经营状况,比较关心营业状况,在群里说话较多。

2、同案人员夏X的供述,证实2019年10月,何X邀约我经营足疗店,后来我们在滨江XX的××××养生会所开会,开会的人有我、赵X、刘XX、邓X、何X、曾X、刘X,我们在会上一致决定要搞一个卖淫嫖娼的涉黄场所,会上还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人员分工,邓X负责收集股东投资款并当出纳,曾X没有具体安排工作,会后我们就接手了××××足浴会所,重新装修好了改名为××××足浴会所,这次会上决定由何X来制定涉黄服务项目和价格,大家还商量了如果卖淫女出问题或有警察来检查,就由赵X来处理。

2020年3月份股东有了变更,邓X和曾X仍然是股东,变更后由赵X担任董事长,刘X每天把会所营业额发在“正在输入”的群里,然后全部销毁。邓X是××××会所成立前期的召集人,在接手××××重新装修期间她负责管理股东投资款并支付装修费用,××××开业后就没怎么管理了,但那段时间每月要来3、4次,后面就很少来了。曾X的股份在邓X名下,××××开会时她在场,她也知道我们要搞一个涉黄场所,只是她没参与管理,也很少来店里。

3、同案人员刘X的供述,2019年刘XX联系我说要不要一起弄个足浴会所,后来我就知道了有赵X、刘XX、夏X、何X、邓X、曾X这几个人,2019年10月20几号就在顺庆区滨江大道××××足浴店开会,不确定曾X是否在场,会上商量会所营业方向,确定了投资比例及股份,还签订了合伙协议,确定人员分工,把钱交给邓X保管,后因为装修到一半没钱了,股东闹得不愉快,曾X就找赵X退钱,赵X说等会所挣了钱再退给她,会上确定的是搞点“打擦边球”,即搞点涉黄项目,比如说帮客人手淫。会所成立后邓X和曾X基本上没来会所,但是她们一直在会所的微信群里,她们一直是会所的股东。

4、同案人员刘XX的供述,证实2019年邓X给我说准备把××××接过来自己开店,邓X喊的我、赵X、曾X、刘X,何X喊的夏X。2019年10月27日在××××开会,签订了合伙协议,确定了投资比例及人员分工,邓X负责管理财务,并保管股东投资款,未给曾X具体安排工作。因赵X没钱,就从25%的股份里让了10%的股份给曾X,曾X投了5万元进来,我和赵X投资了8万多,在筹备开店期间,因邓X把投资款借给了何X,股东之间就闹得不愉快,曾X就要求退钱,我们就说等生意好了把钱退给她,后来看见生意好了,她却不愿意退了。××××会所成立后曾X没有到会所上班,应该是去外地了,曾X晓得会所涉黄,她也愿意投钱进来,她一直在微信群里,每天发的营业账单她也能看到,我们平时要在微信群里聊一些场子经营的事情,她都是知道的,她也是分了红的。这个店开始筹备的时候她就晓得是做“歪”的,我们的经营模式一直也没变过。

店里有半套和全套服务,这些服务是我、赵X、刘X、何X、邓X、夏X、曾X几个股东开会的时候,何X和夏X提出来的服务模式,我们同意之后按照这个模式在运作。我和赵X、刘X、何X、邓X、夏X、曾X肯定知道店里面在从事卖淫活动,因为我们经常在一起开会商量,店里怎么经营管理,大家怎么分工。我工资大概领取了两三万元,作为股东我、赵X、曾X这股占25%,总共分了1万多元,我和赵X大概占15%,曾X占10%,我和赵X一共分了一万左右,曾X分了五六千元,邓X也按照比例分了红的。

5、被告人邓X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最开始是我知道××××足浴店要转让,然后何X也知道了这个消息,然后我把消息告诉了刘XX、曾X、赵X、刘X,何X又喊了夏X入股。2019年10月27日,我、赵X、刘XX、夏X、刘X、何X就在××××开会,会上大致说这个场所要搞成一个那种打擦边球的色情服务场所,因为何X、夏X懂这块,所以具体的服务项目和价格就由他们去制定,何X当店长,总管店里面的一切事务,赵X负责处关系,我任出纳,刘XX当法人,还有就是确定了几个股东的投资额度以及所占股份比例,并且签订了合伙协议。不确定曾X那天在不在。曾X最开始在××××足浴店上班,我和何X说开一个那种带点色情服务的足浴店的时候,我马上给曾X说了开店的事情,曾X也同意拿点钱出来投资,然后我、曾X、刘XX、何X、夏X一起去看了××××足浴店,曾X就问这个店准备怎么经营管理,我说就是开一个那种打擦边球的带些色情服务的足浴店,由何X来管理。赵X当时签了合伙协议拿不出钱,赵X就说让点股份出来,曾X投了5万元,投在赵X名下,赵X名下的股份由3个人组成,分别是赵X、刘XX和曾X,三个人合起来投资13.75万元,占股25%.我们签订了合伙协议后所有股东就把所有的投资款放在我这里管理,何X就找我借钱,我就从股东的投资款里拿了2.5万元借给他,后来何X就没有还这个钱,股东就对我和何X有意见,股东之

间就闹得不愉快,后来曾X就找赵X退钱。我和曾X一直都在××××会所那个“正在输入”的微信群里面。刘X每天发在群里记录每天的营业额我是看见了的。

5、被告人曾X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9年9、10月份,邓X叫我一起投资洗脚房,地点就是××××,后来改名为××××会所,我和朋友任X说了,我们各自投了27500元,占股10个点子。公司股东还有邓X、赵XX、刘XX、刘X、何X、夏X。赵XX啥都想管,何X某先是店长,2020年3月疫情开业后,我去了西XX,就是夏X当的店长,刘XX是会所法人,同时也领取工资。邓X说刘XX和刘X在会所负责收银。前台、员工、技师是店长夏X在管,赵XX大事小事都要过问。我分过两笔钱,邓X微信转了我1000元,任X转了我5000元。会所有微信群,他们会在微信群里发每天的营业额、收入、提成、上钟这些,我们股东有两个微信群“。。。”和“正在输入”。会所有正规的洗脚项目,还有那些打擦边球的半套性服务,半套性服务主要包括洗浴、打飞机、口交等。刚开始投钱的时候,邓X给我说出来经营洗脚之外,还会经营打飞机的服务,我不知道会所什么时候经营打飞机服务的。邓X说打飞机不犯法,后来公安机关把××××查了之后我才知道是涉黄场所。每天的营业额那么多都很正常。

在××××开会的时候我是参加了的,当时有我、邓X、赵X、刘X、何X、夏X、刘XX。当时我在××××上班,他们在一个包间里开的会,我断断续续进去听了的,我记得他们说让何X当店长,夏X当店长助理,邓X当出纳,赵X去办执照和处理人际关系,刘XX当法人,我不知道那天他们是不是定了营业项目和方向。我加入了股东的两个微信群,微信群里刘X和刘XX把每天的营业额统计表发在群里让大家看,我不知道××××会所具体有哪些经营项目,就是邓X找我投资的时候给我说过××××会所在做“歪”的,最开始邓X让我投资的时候就给我说过××××会所有“打飞机”的服务项目,她说“打飞机”就是打点擦边球。营业额账单上每天2万元以及新项目和加钟都是很正常的。

最开始我拿了27500元给邓X,说这个钱投到她名下,把钱给她之后她没给我写合同和协议,我找她要,她说钱用于会所装修了,要去找赵X和刘XX要,我把钱投进来也没名分,后来我和邓X找赵X,老X同意退钱,但当时他没钱给我,当我借给他的,后面正常运作之后就把钱退给我。

四、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证实各被告人之间进行了相互辨认,卖淫女、会所一般员工对会所老板、店长、管理人员进行了辨认。

五、电子数据及照片

1、会所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证实嫖宿人员对××××会所现场进行了指认。

2、被告人刘X指认的微信群聊天截图,证实公安机关对会所股东群“正在输入。。。。”进行了电子勘验,对群内的部分聊天记录进行了提取,证实刘X将每天会所的营业统计表发在聊天群内,统计表包含会所当日收入及技师提成等情况,被告人刘X对上述照片指认属实。

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质证、辩护意见,结合在案证据,本院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评议如下:

1、关于被告人曾X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经查,根据同案人员夏X、刘XX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曾X本人的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曾X在××××足浴会所参加了股东会议,会上股东决定新成立的会所要经营涉黄项目,被告人曾X的供述中交待的会所经营项目包含正规足浴以及“打飞机”“口交”等半套性服务,能与其他同案人员的供述内容相互印证,被告人曾X长期在两个会所股东群内,清楚会所人员分工,该股东群内每天都会发送会所当日营业额数据及技师提成账单,综上,被告人曾X对××××会所经营卖淫项目应属明知。

被告人曾X在股东开会决定经营涉黄项目后,将其出资款交给邓X,与他人共同占股10%,实际出资成为股东,其后虽因股东之间有矛盾而要求赵X退钱,但其余股东赵X、刘XX、刘X、邓X均认可曾X系会所股东,被告人曾X长期在股东微信群内,并在会所获利后参与分配,并未实际退出或办理退伙结算,故应认定曾X系××××会所的股东。综上,被告人曾X明知××××会所经营卖淫项目,并实际出资成为股东,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X没有组织卖淫的故意、已退出不是股东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对被告人邓X是否应认定为主犯。

经查,被告人邓X与他人共谋经营涉黄项目,并实际出资成为股东,占股比例较大,且邀约他人参与会所经营管理,在会所成立前负责收集股东出资款用于支付转让款和装修费用,在会所成立后一直在股东微信群内,后期虽未具体参与卖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但对会所成立及会所经营卖淫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邓X、曾X的其他量刑情节。

被告人曾X明知××××会所经营卖淫项目,并经他人邀约实际出资成为股东,在会所盈利后参与分配,但未对会所卖淫活动具体控制和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曾X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及获利情况,经合议庭评议后,决定对被告人曾X减轻处罚。被告人邓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曾X否认知道会所存在卖淫活动,对其不应认定为坦白,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邓X、曾X明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而实际出资成为股东,系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正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曾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邓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曾X的违法所得依照书证及被告人供述中可以相互印证的部分,认定为5000元,对被告人曾X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的手机系被告人参与组织卖淫活动的犯罪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

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在共同犯罪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曾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曾X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邓X、曾X的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波

人民陪审员陈秀珍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0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蒋X


  • 2022-02-17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构成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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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真树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南充市律师协会会员,多年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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