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吉01民终8186号
审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2019年,董X向被告购得沙发一套,价值2000元。2020年,被告向原告交付沙发,原告签收后发现沙发可能为旧沙发,经反复沟通无果,委托律师。律师指导原告与被告谈判,在初期被告方强硬表示只能换不能退的情况下,实现了被告同意换一组新沙发并补偿原告6000元。因被告怠于履行,原告起诉,要求退一赔三。因本案在长春范围内几乎不能支持退一赔三,律师再向原告详细释明后,继续坚持未原告实现诉讼目的。一审庭审经过艰苦庭审抗辩,实现了被告退还购货款20000元,补偿6000元。律师尽最大可能维护了原告的权利。判决后,原告方上诉,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尽管未实现原告最初的诉讼目的,但本案,律师尽最大可能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取得了原告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