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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损害赔偿
  • (2021)京02民终5719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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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被上诉方,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最终驳回上诉

案件详情

北京市第二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5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蔓萍,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北京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
上诉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X、王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10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被上诉人曾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蔓萍、被上诉人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曾X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2.判令责任方承担我公司支付的鉴定费。事实与理由:1.鉴定报告第13页鉴定结论明确排除了我公司的管道材质和施工安装责任,确认为外物损伤过载破裂所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关于过载破裂,外物损伤的后果是由建筑垃圾堵塞造成的,在鉴定报告和结论分析中都没有这样的内容。2.鉴定报告第10页检查经过、第13页检验结果分析同样排除了管道材质责任,确认管道疏通过程中外物冲击过载破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3.从2016年10月30日至2018年9月28日曾X已经收房入住近两年,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堵塞管道的石灰、水泥是我公司遗留的建筑垃圾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4.即使建筑垃圾是我公司施工遗留,也仅是造成管道堵塞的原因,鉴定报告明确管道断裂是疏通过程中外物由上向下冲击所致,一审判决将垃圾堵塞间接原因作为管道破裂漏水的唯一直接原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曾X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XX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王X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XX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其公司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
曾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公司、王X共同赔偿我房屋修复费用145765.8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曾X系房山区×××1202(以下简称1202室)的业主,王X系房山区×××1302(以下简称1302室)的业主,XX公司系该小区的开发商。XX公司在2016年12月底以房屋精装修的方式交付的房屋。
2018年9月,因1302室洗衣机下水管破洞漏水,1202室被水浸泡。后曾X与王X及XX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曾X将王X及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X及X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审理期间,曾X申请对1202室房屋受损的致损原因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北京XX公司进行鉴定后,该鉴定机构在2019年8月13日回复法院其不能对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后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就涉案房屋的致损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1202室洗衣间顶板下侧排水管破损、存在孔洞,排水管漏水是涉案房屋1202室房屋受损的致损原因。为此,曾X支付鉴定费3万元。
一审审理期间,曾X、王X与XX公司均申请对1302室洗衣机下水管破洞形成原因进行鉴定,并申请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XX公司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XX公司进行了鉴定,该鉴定公司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第6页载明,1302室房屋漏水管道破洞位置有20mm左右的硬泥块。《鉴定意见书》第12页载明,管道堵塞的硬块为水泥、石灰等建筑垃圾,堵塞主要是水泥、石灰等建筑垃圾堆积引起的。《鉴定意见书》第13页鉴定报告的检验结果分析为:破洞位置的断口起源残缺中下部(破洞中心偏下位置)的内表面,线源源区存在明显的划伤和塑性变形,扩展区可见清晰的放射性撕裂棱线,过载断裂,破裂与外物损伤有关。漏水管道在疏通前处于无法排水的堵塞状态,疏通后污水才得以排出,同时破洞位置没有明显堵塞物,因此排除堵塞前管道已经破裂的可能性,即疏通前管道尚未破裂。破损后漏水管道横向仍处于堵塞状态,破洞下方可见从管内流出的淤泥状附着物,表明洗衣污水是经破洞流出的,疏通后管道发生了破裂。另外,破洞残缺内表面损伤的方向由上向下,损伤位置恰好位于竖直方向的底部,分析为外物沿竖直方向由上向下冲击损伤了管道的内壁,可能是疏通过程中形成的。最终的鉴定意见为:漏水管道破裂为过载破裂,破裂附近以及源区存在外物划伤痕迹,破裂主要是外物损伤导致的。王X因本次鉴定支付了鉴定费用37500元,XX公司因本次鉴定支付了鉴定费用37500元。一审庭审时,王X申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XX公司的鉴定师出庭就鉴定意见进行解读,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XX公司委托鉴定师王X出庭,王X支付了出庭费1000元。
一审审理期间,曾X申请对1202室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了北京XX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了财产损失评估报告,意见为: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8月9日,1202室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为39280元。为此,曾X支付评估费5000元。评估报告送达后,异议期内曾X提出异议,不认同该评估报告中财产损失的金额,不认同该评估机构采取的成本法,并要求重新评估。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1202室房屋的财产损失系因1302室房屋洗衣间顶板下侧排水管破洞漏水导致,根据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XX公司鉴定报告可知,1302室房屋洗衣间顶板下侧排水管道破裂为过载破裂,破裂主要是外物损伤导致,同时管道堵塞主要是水泥、石灰等建筑垃圾堆积引起的,因1302室房屋为精装修交房,现无证据表明王X收房后进行过自行装修,根据生活常识判断,管道堵塞的建筑垃圾应系开发商XX公司建设房屋时所致,故1202室房屋的财产损失系因XX公司交付给王X的房屋存在质量缺陷,XX公司应对1202室因漏水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X对该损失无责任。曾X为确定1202室房屋的致损原因及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支付的鉴定费用35000元、王X与XX公司为确定1302室洗衣机下水管破洞形成原因各自支付的鉴定费37500元,均应由XX公司负担。王X为申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XX公司的鉴定师出庭就鉴定意见进行解读而支付的出庭费1000元,因该费用并非为确定责任方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1000元出庭费由王X负担。
曾X主张其房屋修复费用为145765.89元,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对其主张的修复费用金额不予支持。曾X对北京XX公司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且不认可评估所采取的成本法,并要求重新评估。法院认为,北京XX公司在评估报告中载明,其依据的评估基准日为现场勘验日期,且未发现该基准日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其所依据的评估方法符合《资产评估职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的要求,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一)至(四)项载明的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对于曾X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法院不予准许。
判决:一、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曾X财产损失39280元;二、驳回曾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王X称,在1302室发生漏水前自己并未进行装修。XX公司表示从现场来看1302室应该没有进行过装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应对1202室因漏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否适当。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曾X系1202室业主,王X系1302室业主,XX公司系该小区开发商。因1302室洗衣机下水管破洞漏水,1202室被水浸泡。依据相关鉴定意见,1202室房屋受损的原因系洗衣间顶板下侧排水管破损、存在漏洞。而关于1302室洗衣机下水管破洞形成原因,依据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XX公司的鉴定意见书,漏水管道破洞位置有20mm左右的硬泥块,主要为水泥、石灰等建筑垃圾,漏水管道破裂为过载破裂,破裂附近以及源区存在外物划伤痕迹,破裂主要是外物损伤导致的。现XX公司上诉主张鉴定结论明确排除了管道材质和施工安装责任,确认管道疏通过程中外物冲击过载破裂,对此本院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中未明确提及管道材质及施工安装责任,但该结论明确漏水管道堵塞物主要为水泥、石灰等建筑垃圾,而该建筑垃圾亦可能在疏通过程中冲击管道导致破裂。因1302室为精装修交房,本院审理过程中王X称1302室在发生漏水之前自己并未进行装修,XX公司亦表示从现场来看1302是应该没有进行装修,故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堵塞管道的建筑垃圾应为XX公司建设房屋时所致,一审法院认定1202室房屋的财产损失系由XX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缺陷所致,XX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由此支出的相关鉴定费用亦应由XX公司承担。XX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曾X因房屋漏水遭受的财产损失数额,一审法院根据财产损失评估报告及本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本院审理过程中,各方亦未针对损失数额明确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一审法院所做认定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XX
书 记 员  万XX


  • 2021-05-28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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