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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 知识产权
  • (2021)苏05民初1730号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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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成功将原告专利全部无效,原告只能撤诉。

案件详情

  原告:XXX,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XX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被告:XXX,经营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开XXXXXX。

  原告XXX与被告XXX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XXX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XX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范晓荣

  审判员徐娟

  人民陪审员刘娜


  • 2022-07-05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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