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武劳人仲定字〔2023〕第×××号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权法,江苏XX律师。
案由工资、赔偿金。
2023年2月7日,本委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王XX诉江苏XX公司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已协商处理,相关款项业已支付,申请人王XX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委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仲裁请求。
本委认为,根据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王XX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员:丁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