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房产纠纷
  • (2020)津0116民初98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洪云律师
助当事人依法成功维权

案件详情

  

  (2020)津0116民初9846号

  原告:天津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云,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

  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天津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天津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空港经济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2012年7月17日,原告(曾用名天津某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坐落于天津市XX,房屋价格930255元。现原告已经依约缴纳全部购房款及各项税费,被告已经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多年,却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故提起诉讼。

  天津XX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说明、回单、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购房款交款单、商品房业主入住通知单、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布系统查询材料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17日,原告(曾用名为天津某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丽港大厦3-920号房屋,建筑面积87.43平方米,价款为930255元。并约定甲方于2012年8月1日前交房,于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180日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房屋价格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2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补充声明》,声明房屋所有权证自双方签订购房合同180天内办理完毕并交付给原告,因被告原因逾期则按房屋价款的0.5‰/日支付违约金,超出1年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另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向被告支付968714元,包含购房款930255元,契税、维修基金、登记费等税费共计38459元,被告向原告开具930255元的购房款发票,并在2013年8月1日向原告出具商品房交付通知书,确定购房款及合同约定款项已交齐,具备入住条件。原告陈述在2012年被告将涉诉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向本院申请调查令,到房管部门调取《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证实涉诉房屋产权已经于2013年2月16日登记在被告名下,现不存在抵押及查封情形,具备过户条件。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支付购房款以及相关税费,现涉诉房屋具备过户条件,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因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为原告办结过户手续,应属违约,原告现向被告主张违约金48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天津XX公司办理天津市XX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如果被告不予配合,原告可以自行办理;

  二、被告天津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XX公司违约金4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明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20-08-03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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