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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纠纷
  • (2022)桂0329民初682号
建设工程纠纷
张振华律师 在线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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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三十多万及利息。

案件详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桂032X民初XX2号

原告:容X,男,1XXX年3月2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XXX,公民身份号码:4X032X1XXX032X2X1X

委托代理人:张振华,XXX律师。委托代理人:汤XX,X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玉林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4X0X002XXXX0444X4XH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容X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X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1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容X的委托代理人张振华、汤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容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0X4X.21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以XX0X4X.21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X年X月1X日起计至201X年X月1X日为XXX元以XX0X4X21为基数按照市场报价利率,自201X年X月20日起计至2022年X月1X日为XXX44元,以上合计金额为XXX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X00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0X4X.21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以XX0X4X.21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0年1月1X日计至支付完毕为止,暂计至2022年11月14日为XXXXX.1X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为X10113.4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资源县XX城XX(下称:资源XX公司)为资源县XX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引水工程、资源县XX大沙田片至XX园防洪加固及排污主管工程、资源县XX线0-X1X米段道路工程的发包方。原告挂靠被告向资源XX公司承包了前述三个项目,由原告实际完成施工。201X年X月底,前述三个工程竣工验收,201X年12月进行了结算审核。审定金额分别为4XX3X2.X4元、1X13X2X.32元、XXX元,合计XXX元。资源XX公司分别于201X年X月13日、2020年1月1X日将三个项目工程款分4笔支付给被告,合计334X04X.21元,但被告仅于201X年X月1X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X00000元,之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XX00元,至此共支付了工程款2XXXX00元,尚欠XXX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付工程款,然而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资源县XX阁易地扶贫安置点引水工程),证明被告向资源XX公司承包了三个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结算经政府相关部门审计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XX%,发句人按工程款结算总结总额的X%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资源县XX大沙田片至XX园防洪堤加固及排污主管工程),证明被告向资源XX公司承包了三个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结算经政府相关部门审计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XX%,发包人按工程款结算总结总额的X%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资源县XX线0-X1X米段道路工程),证明被告向资源XX公司承包了三个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结算经政府相关部门审计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XX%,发句人按工程款结算总结总额的X%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

4、资源县XX线0-X1X米道路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证明经审核,前述三个工程的审定金额分别是4XX3X2.X4(引水工程)、1X13X2X.32元(排污主管工程)、XXX元(道路工程),合计XXX元,被告均签字、盖章确认;

X、基本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三份),证明经审核,前述三个工程的审定金额分别是4XX3X2.X4(引水工程)、1X13X2X.32元(排污主管工程)、XXX元(道路工程)合计XXX元,被告均签字、盖章确认:

X、存款账户明细查询单,证明被告于201X年X月1X日向原告转账前述三个项目的工程款1X0万元;

X、银行电汇凭证,证明资源XX公司分别于201X年X月13日、2022年1月1X日向被告转账4笔工程款,合计334X04X.21元。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XX0X4X.21元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理由如下:一、原、被告双方就案涉三个项目于201X年X月1X日签订《工程项目经济承包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原告(乙方)应向被告的桂林XX公司(甲方)上缴企业管理费:人民币X.X万元。第七条约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附加税、印花税等税费由原告承担,税票由乙方开取;第十四条约定:完成工程审核后,原告应与被告公司财务部门做好财务结算工作,具体按被告公司财务部相关规定执行。鉴于上述合同条款及税费规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金额应扣除合同约定管理费X.X万元及税费XXX元,合计XXX元,并按被告公司的财务规定进行结算。税费应扣金额XXX元,具体如下:1增值税3%合计XX4XX.X2元(详见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X张)

2、企业所得税(因原告至今未提供成本票按已付工程款的2X%核算企业所得税):2XXXX00元*2X%=XXX12X元;3、附加税合计:11XXX.43元(其中城建税:增值税XX4XX.X2元xX%=XX24.0X元;教育附加:增值税XX4XX.X2元*3%=2X24.X1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XX4XX.X2元*2%=1X4X.X4元);

4、合同印花税(0.03%)合计:14X0.33元(其中饮水工程

合同价1XX3XX4.34元*0.03%=4X2.1X元防洪堤加固及排污主管工程合同价1X203X0.1X元*0.03%=X1X.11元、道路工程合同价1X0XXXX.X2元*0.03%=4X2.03元)。现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已超过应扣除费用金额,且原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工程成本票据,也未与原告进行财务结算,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除本案三个项目之外,原、被告还签订了资源县XX苗族乡XX市场1#、2#、3#、4#楼工程的《工程项目经济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管理费、工资、检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3X万元,因此,原告没有理由再起诉被告支付工程款。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辩称提供以下证据:

1、工程项目经济承包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就案涉三个项目于201X年X月1X日签订《工程项目经济承包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原告应向被告缴纳管理费X.X万元;第七条约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附加税、印花税等税费由原告承担,税票由乙方开取:第十四条约定,完成工程审核后,原告应与公司财务部门做好财务结算工作,具体按照被告公司财务部相关规定执行。因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金额应扣除合同约定的上述管理费及税费:

2、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X张,证明被告已向项目建设单位资源XX公司开具足额的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为334X04X.21元,税率为3%,税额为XX4XX.X2元;3、工程项目经济承包合同,证明除本案三个项目之外,原、被告还签订了资源县XX苗族乡XX市场1#、2#、3#、4#楼工程的《工程项目经济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管理费、工资、检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3.X万元。原告没有理由再起诉被告支付工程款。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2、3、4、X因为原告没有提供合同的原件,所以真实性无法确认,真实性由法庭依法审查,在真实性没有问题的情况之下,对其证明内容无异议;证据X、X三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三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双方实际约定的管理费为案涉三个项目工程款的1%,管理费X.X万元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就工程款的开票顺序有约定,开票不是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证据2三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中的税费实际上是由原告支付: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庭审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证。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X年,被告XX公司与资源县XX城XX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资源县XX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饮水工程、资源县XX大沙田片至XX园防洪堤加固及排污主管工程、资源县XX线0-X1X米段道路工程。原告容X作为乙方,于201X年X月1X日,与甲方XX公司桂林XX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经济承包合同》,协议约定:一、工程名称:资源县XX线0-X1X米段道路工程、资源县XX大沙田片至XX园防洪堤加固及排污主管工程、资源县XX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饮水工程:四、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的道路工程、防洪堤加固及铺设排污管、搬迁安置点饮水工程,详见工程清单;五、承包方式:X.方必须按照建设单位与XX公司201X年X月1X日签订的合同条款及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实行责任承包,承包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事故、进度责任、工程停工、工程盈亏及工程罚款等均乙方负责;六、利润指标:乙方需向甲方上缴企业管理费:人民币X.X万元;七、费用缴纳:2、税费: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附加费、印花费等按规定需上缴的税费由乙方承担,税票由乙方开取。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对上述三个工程进行了施工,201X年X月三个工程竣工验收,201X年12月,被告XX公司与资源县XX城XX进行了结算审核。资源县XX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饮水工程审核的金额为4XX3X2.X4元、资源县XX大沙田片至XX园防洪堤加固及排污主管工程审核金额为1X13X2X.32元、资源县XX线0-X1X米段道路工程审核的金额为XXX元,上述三个工程审核的金额共计XXX元。资源县XX城XX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334X04X.21元。201X年X月1X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X00000元,之后又支付了XXXX00元,共计2XXXX00元。原告与被告之间未进行结算。另查明,被告XX公司于201X年X月2X日支付上述三个工程的增值税XXX元、XXX元、233XX.42元、XXX元、13X3X.10元,共支付了增值税XX4XX.X2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XX公司从资源县XX城XX取得工程后,其分公司与原告容X签订《工程项目经济承包合同》将资源县XX线0-X1X米段道路工程、资源县XX大沙田片至XX园防洪堤加固及排污主管工程、资源县XX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饮水工程承包给原告容X施工。由于原告容X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承揽工程施工的资质,因此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经济承包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原告要求支付价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按照原告与XX公司桂林XX公司的合同约定,原告应支付X.X万元的管理费,并承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被告支付的增值税XX4XX.X2元和管理费XX000元应予以扣除。即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XX0XX.X3元(XXX元-2XXXX00元-XX4XX.X2元-XX000元=3XX0XX.X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没有约定,本院支持以3XX0XX.X3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X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止。被告称应扣减企业所得税XXX12X元、附加税11XXX.43元、印花税14X0.33元,但其未提交其已实际交纳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容X工程款3XX0XX.X3元及利息(以3XX0XX.X3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X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止)。

案件受理费103X2.3X元,由原告容X负担424X.3X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X12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103X2.3X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XX,账号:2021X30X040XXXX0141X,开户行:桂林XX七星XX)上诉于桂林市中XX。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XX

人民陪审员罗XX

人民陪审泽X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法官助理邵XX

书记员蔡XX


  • 2022-12-28
  •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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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华律师,供职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某大型国有股份制银行、大型国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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