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X)浙10民终2XX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女,1XX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XX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军,北京XX(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XX,男,1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XX、赵XX因与被上诉人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XX(201X)浙102X民初X20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基本事实未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天台县XX(201X)浙102X民初X20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天台县XX重审。
上诉人黄XX、赵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2X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