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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是唯一之法,调解亦是可走之路

  • 合同事务
  • (2023)津0114民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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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更有机会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实现。

案件详情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3)津0114民初****号

原告:赵**

被告:包**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转让金68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37638元(以6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3年2月8日,按照LPR利率3.65%,加计50%计算);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共计:717638元

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幼儿园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将幼儿园的所有权转让给被告,转让金共计XXX元,

分两期付清,第一期被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转让费人民币XXX元。第二期被告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转让费人民币98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于2020年8月将案涉幼儿园转让给被告,并完成变更手续。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XXX元,剩余680000元转让费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过程及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判断当事人的主要诉求为未支付的转让费,并且案件事实清楚适用简易程序。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实现,律师通过调查被告方财产状况,以及与双方当事人、法官的积极沟通,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意向。

可能很多当事人不能理解,认为调解很多是分期付款,时间太长,其实不然。如若等法院判决后,再申请强制执行,不仅有可能执行不到款,而且整个周期持续较长,费时费心费力,成本较高。笔者实务中处理过许多例如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房屋代理合同纠纷等,约有一半以上都是以调解结案,而且当事人都顺利拿回款项。

后附本案调解协议:

一、被告包**于2023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赵XX140000元;被告包**从2023年7月起,每月5日前给付原告赵**45000元,一共12期付清;

二、原告赵**自愿放弃利息部分;

三、案件受理费5488元,由被告包**承担,2023年1月5日前给付原告赵**;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 2023-04-12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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