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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混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 婚姻家庭
  • 2019闽0205民初3106号
婚姻家庭
陈小丹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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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起初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成功帮当事人把婚前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当事人双方于2009年相识,2010年二人商谈婚嫁,自此男方将个人收入以现金方式交给女方管理。2012年二人购买XX区某房产1,房产登记于女方一人名下。2014年2月二人登记结婚,2016年7月二人办理离婚手续,未对房产进行实质分割。2016年9月二人购买XX区某房产2,房产登记于男方一人名下,男方将该房产的处置权利办理公证委托给女方。2017年9月二人办理复婚登记。2019年4月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2出售,取得售房款后,女方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分析:根据已有材料,XX某房产1购置于二人结婚前,产权登记于女方一人名下,女方据此主张,房产1是其个人婚前财产。本律师作为男方的代理律师,根据男方陈述,男方在婚前已将收入交给女方管理,房产1实际是二人为了结婚共同出资购买。为达到举证目的,本律师结合二人的银行流水记录,整理出双方存在婚前财产混同的线索。同时,关于女方擅自出售XX某房产2的行为应认定为女方存在隐瞒、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男方可以多分的出售款。

裁判结果:XX某房产1是夫妻共同财产。XX某房产2的出售款男方比女方多分得5万元。

律师建议:未婚男女为了结婚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的行为并不少见。遗憾的是,平淡、琐碎的婚姻生活常常打破爱情的美好,解除婚姻关系往往是不得已的选择。一旦涉及财产分割,总有说不清楚的恩X怨怨。适当的留存记录也许能避免将来难堪的撕扯。愿天下有情人,携手到白头。


  • 2020-04-02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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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丹律师,祖籍惠安,福建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法学功底扎实,待人诚恳。持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证。 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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