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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23)京01民终3225号
合同事务
刘思瑶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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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上诉人,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XX市第一XX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民终3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綦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綦XX之妻),住XX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某某营业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某某营业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瑶,天津益清(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綦XX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某某营业厅昌平XX(以下简称XX国XX)、被上诉人某某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某某营业厅(以下简称XX国XX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8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綦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审判程序违法。本案一审共开庭三次,均存在笔录作弊,详情有我邮寄的挂号信佐证。2.本案一审我共提交了三份帮调保全证据申请书,但一审均以XX种理由无视,由此可见,法官根本不想案件事实认定清楚,然而对方提交的订单、账单等证据材料却成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审证据认定错误,在一审帮调证据未果的情况下,我当庭依据高法释义和最高院关于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指导的规范性文件,主张一审应支持我的诉请时,却遭到一审的无视。3.一审判决书认定綦XX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是认定错误的。一审我自行收集了九大证据,提交法庭并全部当庭质证辩论。对方在一审时不认可却说不出不认可的依据。这种口号证词,一审是不应采信的。而且,一审在文书XX,实际上是采信了我的证据的,比如,对于我提交的四证据的认可,不断援引证据里的内容来描述事实,但却实际未采信我的证据。一审这样的做法是自相矛盾的。一审在文书表述时,推理逻辑是混乱的、用语是嫁接而来的,根本不符合文书说理的要求,一审文书是具有欺骗性的。我主张对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我主张的惩罚性赔偿,都是于法有据的。4.一审关于案情事实的认定是存在明显的错误。这里仅举六例作为代表。(1)一审认定涉案合同是“爱家宽带随心用”是错误的。(2)我没主张过“承诺期后,每月收取8元月功能费违约”,我主张是期后整月不用(既没享受免费收视)应继续执行订购时的承诺:整月不用,不收月功能费。更何况期后资费是格式化条款(海报印有:月功能费包含8天免费使用),根据格式化条款有关规定“两种以上解释,就需采纳对格式化提供者不利裁决”之规定可得出:整月不用,不收月功能费之结论。(3)XX国XXXX公司是适格被告(已论证)是原则性错误的。(4)我没对2019.9.1日为合约开始日不认可,不认可是该话(因含有两年合约期)全句,并引证“录音证据等”已证明合约期是调整而出而非合同固有。(5)给我魔百盒是否传送XXXX的转播信号取决于是否额外给对方9元/月。无需额外交钱是事实,成为合同所补充的合法条款。一审认定XXXX的“转”播是另一合同关系是错误的。(6)对方无故不参加庭审,法庭准许对方庭外接触,我当庭抗议,并指出应按最高法相关规定作出认定,但法庭仍我行我素。一审认定错误正是上述私下接触的后果:比如适格问题可能就是私下接触的结果。总之,本案一审判决书认定案情事实严重不清、逻辑混乱、层次凌乱语言啰嗦,严重违背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指导意见的规定。请XX级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我的诉讼请求。同时,补充如下事实和理由:与本案有关的类案最高院64号案例刘XX诉XX国XX公司,案由与本案一致,均为XX服务合同纠纷,这个案例适用的两点应适用于本案,第一个要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XX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的同意,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第二个要点,XX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置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XX,因该合同超过有效期为由限制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与本案出现的情况一致。首先我要陈述一下,承诺期和合约期不同,承诺期不是真的要约,是要约人在要约XX进行的承诺,与要约人只构成单方面的约束,对受要约人不构成约束,这个是一个法学术语,承诺期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进行,这个也是要约行为,要约人在要约行为XX发出的,一审法庭把他弄成受要约人身上靠拢的意思,这个是承诺期也是要约人的意思;合约期是指用户参加过的合约计划期限,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而成立的双方法律行为,区别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合约XX的承诺是单方意思的表示,不具有合同效力,合同双方的行为而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用这个合约当XX的承诺去代替合约期是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的。现在说本案,我的证据,就是宣传页上的证据没有合约期的描述,文字上没有,也没有提示说合约期在时间上有什么关系,既无说明也无解释,现在说什么承诺期和合约期有什么推理,这个推理逻辑是混乱的,不成立的。再一个,宣传页在最醒目的地方把文字放大的字体说“一天一元不用不花钱”,我认为这八个字是重点要约,是出现在要约件上,这八个字加大一百倍的字体,与八天后一天一块钱,不用不花钱不是一回事,这个符合格式化合同,这块要约要符合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有一条就是指导案例说的,用户在XX服务XX的知情权必须要保证,这个要约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没有与我另外说明还有什么条件,我发出疑问也没有针对我这个提问给予解释,当时我提出来为什么没有合约期,我不用了怎么退,退不了就干拿钱,他们就说这个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每天都是期限,哪天退都可以,他还给我举例,比如机顶盒,魔百盒这样的例子,都是交上一定的押金无偿使用,之后退的时候就会返还押金,但我们这个宽带要我花198元买断,这个也说明了这个期限是无固定期限,我说万一不行了,我说要书面的东西,他就又和我说把这个电话注销了,宽带自然就没了。还有一个就是,一审法庭在判决本案的时候篡改了我的诉讼请求,原来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第二页,篡改是在第九页第十一行开始,还有第十七行,这个诉讼请求不是我的,这个诉讼请求包括八天后的,我的诉讼请求是八天内的,八天没有使用不应收取八元,这个是他当时和我讲的,我的保全证据也可以证明这一点,这个是他经理和我通电话和我说的,这个保全证据让一审法院给我耽误了,因为他们超期立案,证据灭失了。还有,第二十行内容,我的诉讼请求是他说的这个东西是我诉讼请求宾语的一个从句,我的主语是被告,谓语是关闭和停止,向我家传送的,宾语是向我家传送信号的播放行为,我用定语从句修饰了一下宾语,信号被他关停了,不向我家传送了,就是被告关停了向我家传送信号的播放行为。

  XX国XX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XX国XXXX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綦XX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适格主体问题。案涉宽带业务套餐是通过手机号码xxxxxxxx办理的,针对该号码与綦XX形成XX服务合同关系并提供相应XX服务的主体是XX国XXXX公司,而非XX国XX。二、我公司一直依约为綦XX提供相应宽带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并无违约,綦XX主张恢复执行宽带的原事实合同并赔付违约金并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三、我公司并未擅自变更已生效合同,綦XX主张赔偿其月功能费、停播XX频道损失并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四、我公司不存在欺诈,綦XX以欺诈为由主张三倍赔偿500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綦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XX国XX、XX国XXXX公司因违约造成侵权,赔偿綦XX共计1000元。具体明细为:(1)XX国XX、XX国XXXX公司自2020年5月开始强制实施的关闭网络电视的XX大卫星频道的直播和回放给綦XX转播信号传送的行为,这是只履行合同的部分法定义务的违约行为,形成了合同之债,造成侵权且有欺诈行为,因此增加赔付给綦XX500元;(2)XX国XX、XX国XXXX公司在2020年9月28日擅自变更(XX国XX、XX国XXXX公司措辞为调整规则)已生效合同XX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有效期两年的合同,籍此将自2021年9月强制定义为执行新合同,从而将“不用不花钱”变更为“不用也花钱”的行为,强权扣留了綦XX4个月的月租费(綦XX没享受每月8元的免费收视,在合同XX是不收月租费的),计32元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导致的侵犯了綦XX的民事权益的行为,使“承诺期后的资费条款”变成了欺诈行为的证据,故增加赔付綦XX受到的损失共计500元。2.判令XX国XX、XX国XXXX公司恢复或变相恢复执行“擅自变更合同造成违约和侵权”之前的合同,恢复“不使用不花钱”条款,终止“两年合约期”,恢复XX大XX收视及回看的权利。3.判令XX国XX、XX国XXXX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綦XX使用涉案xxxxxxxx办理“爱家宽带随心用100M”套餐,具体内容为:“1.XX移动手机客户可办理本产品,无需承诺套餐。新装机客户承诺期为2年,在承诺期内可享受每月免费使用8天,超出8天后,宽带按日计费,每天1元,不使用不收费。承诺期结束后,每月收取8元基础功能费,包含每月8天免费使用,超出8天后,宽带按日计费,每天1元,不使用不收费。2.新装机客户需支付198元一次性装机调测费,为客户提供光纤,智能网关等装机物料,并负责宽带的安装和调测。3.已装机宽带客户续费或变更为本方案,每月收取8元基础功能费,包含每月8天免费使用,超出8天后宽带按日计费,每天1元,不使用不收费。……”

  2021年8月7日,綦XX使用的涉案xxxxxxxx收到“10086”发送的短信,主要内容为:“【延期提醒】尊敬的客户,您的宽带套餐(宽带账号x********)将于本月底到期,如需变更宽带套餐请您于本月底前办理,如未办理则次月延续生效爱家宽带随心用100M套餐。延续的宽带套餐合约期24个月,合约期内,您需持续使用XX国XX网络;宽带月基础功能费8元(包含8天宽带使用权),超出8天后每天1元,当天不使用不收费。合约期满时,如双方未提出终止或变更要求,宽带套餐将自动延期两年,延期不受次数限制。感谢您选择XX国XX光宽带!【XX国XX】”。

  綦XX主张,根据“爱家宽带随心用100M”套餐宣传单XX载明的文字内容,每月8元基础功能费也应属于“不用不花钱”的范畴。移动XX服务提供方自2021年9月开始每月收取8元基础功能费的行为与停止其收看XX节目直播和回放权限的行为涉嫌单方违约,构成欺诈。根据綦XX提交的话费账单,显示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每月收费项目XX包括固定费用8元。XX国XX与XX国XXXX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XX国XX与XX国XXXX公司称,綦XX所办理的业务系XX国XXXX公司提供,XX国XX仅负责代办业务。綦XX所办理的涉案业务生效时间为2019年9月1日,服务内容为宽带业务。该套餐XX的每月8元基础功能费系该宽带套餐本身需要支付的服务费,新装机用户2年承诺期内免收每月8月基础功能费系该公司的促销手段。目前綦XX属于涉案宽带套餐的存量客户,该业务仍在继续运行。XX国XX提交涉案宽带业务办理短信记录及业务生效截图,XX国XXXX公司提交涉案xxxxxxxx收费情况及业务系统订单截图作为证据,以证明涉案宽带业务的办理和运行情况。綦XX对涉案宽带业务办理短信记录及业务生效截图的真实性不认可;对涉案xxxxxxxx收费情况关联性不认可;对业务系统订单截图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到本案,涉案宽带服务合同订立时间为2019年8月,但截止目前尚未终结,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其一,XX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应为哪一主体;其二,XX服务提供方是否存在綦XX所称违约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XX国XXXX公司于庭审XX自认,该公司为涉案宽带服务的提供方。结合在案的业务系统订单截图等证据,法院认为,XX国XXXX公司的自认成立,涉案XX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为綦XX与XX国XXXX公司,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綦XX与XX国XXXX公司之间的XX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本案XX,根据XX国XX提交的涉案宽带业务办理短信记录及业务生效截图,涉案宽带服务业务生效时间为2019年9月1日,该数据于XX国XX、XX国XXXX公司正常业务办理过程XX产生;綦XX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此生效时间予以确认。XX国XXXX公司对于涉案XX服务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商业习惯,具有合理性。在案的涉案套餐业务宣传单、收费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XX国XXXX公司在XX服务合同履行过程XX,依约履行了约定的内容,不存在伪造、篡改、单方变更等不当行为。綦XX虽主张XX国XXXX公司在涉案套餐生效两年后收取每月8元基础功能费的行为属于单方违约及欺诈,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法院对綦XX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另,綦XX诉讼请求XX有关电视节目直播和回放的内容,不属于涉案宽带服务合同约定的范畴,即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綦XX可以另案主张。综上,綦XX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綦XX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XX,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合同相对方,一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及案涉业务办理、运行和提供服务情况等认定XX国XXXX公司系案涉合同相对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XX国XXXX公司是否存在綦XX所述伪造、篡改、单方变更等违约及欺诈行为,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对承诺期两年内的服务并无争议;其次,就案涉合同条款“新装机客户承诺期为2年,在承诺期内可享受每月免费使用8天,超出8天后,宽带按日计费,每天1元,不使用不收费。承诺期结束后,每月收取8元基础功能费,包含每月8天免费使用,超出8天后,宽带按日计费,每天1元,不使用不收费。”的理解,本院认为,双方就上述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就案涉条款结合上下文语境和通常理解,得出的是“承诺期后每月不论是否使用宽带均收取8元基础功能费”的唯一解释,该解释是一般理性人按照通常理解并结合特定交易背景作出的理解,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商业习惯。綦XX则主张依据宣传单上内容应作出对合同对方不利的解释即“承诺期结束后还是整月不使用不收费”,本院认为,案涉条款按照通常理解只有唯一的解释,本案不应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进行解释,一审法院认定XX国XXXX公司对于上述条款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并无不当。另,承诺期结束后,XX国XXXX公司向綦XX发送短信告知了合同期限、变更续约方式等内容,綦XX主张该内容系XX国XXXX公司对原约定内容进行了伪造、篡改、单方变更构成欺诈,其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本院认为,綦XX就其上述主张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XX国XXXX公司在XX服务合同履行过程XX,依约履行了合同内容并无伪造、篡改、单方变更等不当行为正确。綦XX关于电视节目直播和回放的诉请,依据现有事实证据不能证明属于案涉服务合同约定范畴;綦XX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等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亦不影响本案依法作出判决。综上,綦XX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綦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綦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斌

  审判员  刘 磊

  审判员  何 悦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XX

  书记员  张XX


  • 2023-06-30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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