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服务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22)京0114民初15193号
合同事务
刘思瑶律师 在线
天津益清(北京)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355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代理原告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功退还培训费用

案件详情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4民初15193号

原告:蔡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瑶,天津XX律师。

被告:北京XX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孙XX

原告蔡XX与被告北京XX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XX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某某公司已被注销,蔡XX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款项60000元;2.判令被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相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支付至实际支付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蔡XX与某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签署《承诺协议书》,协议约定总价款为17万元,蔡XX已向某某公司支付定金6万元,并约定自交费起到报名结束前,某某公司优先为其提供医考培训,如蔡XX未通过医师考试,某某公司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培训费用6万元。现蔡XX未通过上述考试,某某公司拒不退还上述款项。现因某某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故要求其唯一股东孙XX承担本案退款责任。

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向孙XX户籍地邮寄本案起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因无人接收被退回。后本院通过“最高找人信息查询”系统查到孙XX名下的手机号码为13××××××996,并于2022年9月23日向其致电,告知其本案诉讼请求并简要介绍事实和理由。孙XX认可其系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称对于蔡XX主张的和某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知情,不是其本人经办,合同款项也未进入其本人账户。并称公司借给他人使用,合同上载明的文端玉之前系公司员工,现在已无法联系,故不同意承担相关责任。此外,孙XX称其在济南市打工,并拒绝提供邮寄地址及电子邮箱,本院在电话中告知孙XX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2年9月27日14时,并告知其通过云法庭参加诉讼,孙XX表示同意。开庭当天,孙XX未上线参加诉讼,本院当庭拨打其电话,处于关机状态,故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庭后多次拨打孙XX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8月26日,某某公司(甲方)与蔡XX(乙方)签订《承诺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临床执业)医考培训。甲方承诺,自乙方交费起到报名结束前,甲方优先给乙方提供(临床执业)医考培训,如乙方没有通过(临床执业)医师考试(以官网为主),甲方应退还乙方全部培训费用6万元(30个工作日内退清),如乙方违约金不退。乙方承诺,到报名时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提供报名所需要的如照片、身份信息、毕业信息等的材料真实性。甲乙双方商定总款为17万元,首期收取乙方定金6万元,后期款项乙方在官网查到成绩后给甲方全部尾款为10万元整。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为乙方提供医考培训,期限从2021年1月网报开始后算为一年半左右。该协议中约定的甲方收款账户为案外人文端玉名下尾号为021的中国XX银行账号。协议签订当日,蔡XX通过其配偶XX银行账户向上述文端玉账户转账6万元。同日,某某公司向蔡XX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蔡XX报名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培训费6万元,“收款单位”处盖有某某公司公章,“经手人”处有文端玉签字。

另,蔡XX提交国家医学考试考生服务系统的查询界面截屏,载明的报名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并载有“开始新的报名”和“重新报考”。蔡XX称,其于2020年8月26日交纳培训费,于2021年1月12日报名,当年的考试分两次,一次是当年6月,一次是当年9月,于9月末可查询成绩,该界面是2021年第二次考试结束后的查询结果,当时查完后截屏保存在手机里,现在登录网站已经查不到了,因为该网站只能查询本年度的报名情况和上一年度考试通过情况。界面中显示的“开始新的报名”和“重新报考”则说明上一次考试未能通过。

另查,某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6日,股东为孙XX一人。该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完成注销登记,类型为简易注销,适用类型为“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申请人”处有孙XX签字,并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北京市市场角度管理局备案的注销材料中,并未包含公司清算的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有《承诺协议书》、转账记录、收据、报名截图、公司公示信息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孙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某某公司与蔡XX签订《承诺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蔡XX已经依约交纳首期费用6万元,按照约定,蔡XX未能通过医师考试,则某某公司应当退还全部费用。对于蔡XX主张的自2021年11月30日起算的逾期退款利息,蔡XX称考试成绩查询时间为2021年9月底,故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计算30个工作日的退款期限,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确认某某公司应自2021年11月30日起支付蔡XX逾期退款损失,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在某某公司的注销材料中并未包含清算报告,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勾选的适用情形为“无债权债务”和“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属于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情形,故蔡XX要求某某公司唯一股东孙XX承担上述债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蔡XX6万元;

二、孙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蔡XX逾期退款损失,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元,由孙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XX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英博

书记员 邱XX



  • 2022-12-22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刘思瑶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思瑶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356
刘思瑶律师
11101202****5816 执业认证
  • 天津益清(北京)律师... 主办律师
  •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好恒基中心办公楼三座706
刘思瑶律师,天津大学法律硕士,自执业以来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公司事务、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法律领域的研究,先后在...
  • 132 1228 0075
  • 1321228007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