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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为建筑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受伤向总承包方主张赔偿,法院——不支持

  • 损害赔偿
  • (2023)川1381民初2300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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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九级伤残起诉主张赔偿,代理人代理总包单位应诉,建议对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再与分包单位沟通让其承担用工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的伤情只构成10级伤残,鉴定意见出具后,原告与劳务分包单位就本案赔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 代理人在本案中首先通过申请鉴定降低了伤残等级从而降低了总赔偿金额,其次促进了原告与分包单位的协商和解。

案件详情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381民初2300号

原告:翁X,男,汉族,住阆中市江南街道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阆中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陶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树,四川XX律师。

被告:南部县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XX。

法定代表人:张X。

原告翁X与被告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南部县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X在本院2023 年4月20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今未预交案 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 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翁X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  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苟晚钥


  • 2023-11-21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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