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381民初2300号
原告:翁X,男,汉族,住阆中市江南街道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阆中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陶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树,四川XX律师。
被告:南部县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XX。
法定代表人:张X。
原告翁X与被告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南部县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X在本院2023 年4月20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今未预交案 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 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翁X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 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苟晚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