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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
  • (2018)浙0106民初9893号
婚姻家庭
王芳芳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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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主张离婚的理由是婚外情导致感情破裂,且两人已经分居几个月,但原告未拿出婚外情的证据。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在司法实践中,若想在第一次起诉被判决离婚,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这时候找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协助取证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案件详情

婚外情可以离婚吗?

案情摘要:

本案是王芳芳律师撰写,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案情简介:(简略)

原、被告曾是高中同学,原告在杭州大学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和博士,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6月2日双方在西湖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2月3日共同育有一子。婚后原告因怀疑被告在恋爱期间男女关系混乱,而多次与被告发生争吵,总是磕碰不断。2018年1月开始分居,2018年10月原告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原、被告系同学,恋爱期间起自学生时代,时间较长,彼此相互了解,婚姻基础好;原告婚后只是听说被告曾经与其他女生恋爱,并不是被告目前对婚姻不忠。原告应当可以从怀疑的阴影中解脱出来,珍惜对方、敢于接纳、善于倾听。被告应当勇于担当,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两人生活偶有争吵而无实质矛盾。良好的夫妻关系是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只要两人换位思考,多沟通交流,还有有极大可能可以和好。

法律依据:

本案件的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王律师观点:

本案中,原告主张离婚的理由是婚外情导致感情破裂,且两人已经分居几个月,但原告未拿出婚外情的证据。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在司法实践中,若想在第一次起诉被判决离婚,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这时候找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协助取证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 2018-12-21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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