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交了二房东跑路,怎么维权?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本案于2017年12月立案受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案情简介:(简略):
被告周X与原告沈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现因周X原因导致双方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被告出具承诺书,确认应退还原告租金、物业费、押金、网络费共计32338元,约定分期返还,若逾期支付,已支付的全部金额作为违约金处理。
法官观点:
被告在承诺书出具后的确未完全按照承诺书约定履行分期返还款项的义务,但双方约定已支付的全部金额作为违约金,该约定一方面对违约金金额并不明确,另一方面会产生被告前期越积极履行债务后期逾期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越严重,被告越早逾期、实际履行金额越低反而违约责任越轻的悖论,故双方该约定实为约定不明;且被告实际已支付金额少于原告实际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部分,被告仍应赔偿原告,区分其中多少金额为违约金并无实际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