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同一人借多笔钱,先还哪一笔?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本案于2018年8月立案受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案情简介:(简略):
2017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一致认可该笔借款已经清偿完毕。2017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一个月。2017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一个月。被告于2017年7月28日微信还款800元、2017年8月1日微信还款700元、2017年8月4日转账还款50000元、2017年8月12日微信还款3750元、2017年8月14日微信还款7500元、2017年9月15日微信还款1500元、2017年12月31日转账还款10000元、2018年1月2日转账还款10000元。原告认可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归还的10000元系归还2017年7月28日的借款本金,2018年1月2日归还的10000元系归还2017年8月14日的借款本金。
法官观点:
综合被告银行和微信还款记录,认定被告共计还款84250元。因双方认可2017年7月26日的借款已经清偿完毕,故先抵充2017年7月26日的50000元借款。剩余的还款,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借贷债务的,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故被告的还款应先抵充2017年7月28日的借款。根据被告还款时间和金额,被告在借期内归还了12750元,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截止借款到期(2017年8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7250元。此后,被告应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违约金,故2017年9月15日被告归还的1500元,应扣除逾期违约金116元,剩余1384元抵充本金,即截止2017年9月15日,剩余本金为35866元。原告认可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归还的10000元系归还2017年7月28日的借款本金,2018年1月2日归还的10000元系归还2017年8月14日的借款本金,综合两案,有利于被告,本院予以确认。故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25866元,逾期违约金631元,此后被告仍需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实际还款为止的逾期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