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级人民法*
(2024)闽05民终8233号
案情简*
以下统称原告吴XX(上诉人、被上诉人,以
吴XX)自2000年*始在某中心上班,自2000年*2004年*间按照该中心的要求与某物业**公**立劳*关*,并签订劳*合同;2005年*2015年*间,吴XX按照某中心的要求与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以下统称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关*企业连*签订劳*合同;2016年*2023年3月,吴XX与被告(性质为劳*派遣**公*)连*签订多份劳*合同。自2000年*2023年3月,吴XX的实际工作地点一直在某中心。
2023年2月,被告以某中心重新招标、被告将不再投标为由,拒绝与吴XX续签劳*合同。原告提出异议,表示其已经*被告连*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合同,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合同的,要求被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合同,被告未予理会。2023年3月底,劳*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与吴XX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合同,同时*再允许*XX进入某中心继续上班。
吴XX于2023年4月19日向*州市XX申*劳*仲*,该委于2023年6月2日驳回吴XX的仲*请求。吴XX于2023年7月4日向*州市丰*区人民法*起诉,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向*告吴XX支*违法**劳*合同的赔偿金219862.24元;2、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告出具解*劳*关*证明。
被告辩称:被告辩称,一、被告从*通*吴XX解*合同,吴XX也从*向*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合同。吴XX等人之前并不清楚*固定期限劳*合同的概念,只是在产生纠纷并委托律师**有*个概念,不存在在沟通*商**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合同的问题。二、吴XX与被告签订劳*合同的时*是2016年10月1日,此前的主体并非被告,吴XX所主张*关*企业也不是事实。三、《劳*合同法》并无劳*派遣单*应*与吴XX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根据《劳*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便应*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合同,前提亦是吴XX要提出签订,如果没有*订,也是视为双**经*立定期限的劳*合同,不存在没有*署就是不签署。四、关**何*续用工,被告和*XX也在沟通*,即使不得已和*XX解*劳*合同,也属于《劳*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生重大变化,被告是可以解*劳*合同的,不存在违法**的情形。综上,请法*驳回吴XX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应**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吴XX经*补偿金109931.12元,一个月工资4677.92元;二、福建XX**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出具解*、终*劳*合同证明;三、驳回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服一审判决,均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
二审立案后**审法*审理,二审法*判决如下:一、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丰*区人民法*(2023)闽0503民初90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区人民法*(2023)闽0503民初90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被告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吴XX经*赔偿金219862.24元;四、驳回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