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桂1003民初3326号
原告:XX**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广*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市xxx局,。
第三人:农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XXX律师。
第三人:辜XX,。
原告XX**公*(以下简*土木**公*)与被告百色市xxx局(以下简*xxx局)第三人农xx、辜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普通**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6月 17 日为鉴定期间。
……
本院认为,《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于*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施*前的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司***的规定,但是法*、司***另有*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发生于《中华*民共和**法*》实施*对于*纠纷当时*法*、司***有*定,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民共和**法*》实施*的法*、司***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为:一、涉案《施*合同》《变更施*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案涉工程*价款如何*定?三、违约金*何**?关***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合同)《变更施*合同》系双**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违反法*禁止性规定,应*合法**。关***二,因双**涉案工程*工程*款协商*一致,依原告申*,经*院委托,XX**公**出《工程*价鉴定意见书》和《工程*价鉴定意见书(补充*更意见)》,鉴定结论为涉案工程*造价为21,777,975.46元,扣除被告已支*工程* 18,182,138.5元,被告仍应**原告工程*3,595,836.96元。关***三《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计*标准有*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定的,按照中国*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息率计*。”第十八条规定:“X*从**工程*款之日计*。当事人对付款时*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下列时*视为应*款时*:(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有*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之日;(三)建设工程*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双**支*工程*款时*约定不明,依照上述法*规定,利*的起算时*应**案工程*工验收合格之日(2020年1月9日)起算,即应**利*的计*方*为:以3,595,836.96 元*基数,从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之日止,按照中国*民银行授权***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LPR)标准计*。
经*院释X,农xx未能*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主张*权*,原告与农xx、辜XX之间的关*应*行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第、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百色市xxx局于*案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原告XX**公**程*3,595,836.96元*利*;
二、驳回原告XX**公**其他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潘XX
人民陪审员黄*
人民陪审员王*
二〇二四年*月六日
书记员覃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