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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清除地上附着物,行政诉讼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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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判定淄博市临淄区某政府部门行政行为违法!光业律所成功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正义的彰显,也是我们律所专业能力的见证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于XX诉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辛店街道XX行政诉讼案
案号:(2024) 鲁 0305 行初 70 号
审理法院信息: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 原告:于XX,男,1959 年 10 月 16 日生,身份证号码 370305XXXXXXXXXXXX,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XX。
  • 委托代理人:王X、李XX(北京XX律师及实习律师)
  •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辛店街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7XXXXXXXX19659E,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XX。
  • 法定代表人:冯XX,主任
  • 委托代理人:徐XX(山东XX律师)


办案经过


  • 原告于柏林因要求确认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辛店街道XX清理原告承包土地上青苗等附着物行政行为违法,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和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李XX,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辛店街道XX的负责人李XX、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于柏林,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辛店街道XX的负责人王XX、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确认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辛店街道XX于 2023 年 10 月清除原告于柏林耕种的菜园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辛店街道XX负担。
  • 判决理由: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合法、正当、公正。被告的行政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
  • 应用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XX
  • 人民陪审员:赵X、王XX
  • 法官助理:冯XX
  • 书记员:孙X


裁判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 2024-10-24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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