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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判定淄博市临淄区某政府部门行政行为违法!光业律所成功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正义的彰显,也是我们律所专业能力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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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于XX诉淄博市临淄区XX*街道办事处行政诉讼案
案号:(2024) 鲁 0305 行初 70 号
审理法*信息:山**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


案情简*


  • 原告:于XX,男,1959 年 10 月 16 日生,身份证号码 370305XXXXXXXXXXXX,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XX。
  • 委托代理人:王X、李XX(北京XX律师*实习*师)
  •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XX*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7XXXXXXXX19659E,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XX。
  • 法*代表人:冯XX,主任
  • 委托代理人:徐XX(山*XX律师)


办案经*


  • 原告于***要求确认被告淄博市临淄区XX*街道办事处清理原告承包*地上青苗*附着物行政行为违法,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法*于*日立案后,当日向*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通*书,并依法*成*议庭,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和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李XX,被告淄博市临淄区XX*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李XX、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于**,被告淄博市临淄区XX*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王XX、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确认被告淄博市临淄区XX*街道办事处于 2023 年 10 月清除原告于***种的菜园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淄博市临淄区XX*街道办事处负担。
  • 判决理由:法*经*理查****实后*为,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法*或者其他组织权**决定,尤*是不利*定时,必须*法、正当、公*。被告的行政行为不符*相***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
  • 应*法*:依据《中华*民共和**政强*法》相**定进行判决。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XX
  • 人民陪审员:赵X、王XX
  • 法*助理:冯XX
  • 书记员:孙X


裁判日期:二〇二四年*月二十四日


  • 2024-10-24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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