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XX
民事调解书
(2022)新 2X01 民初XX30号
原告:XX,男,1XX2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XXX。
原告:倪XX,女,1XX0年10月1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XXX。
原告:XX,男,1XX3年10月1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XXX。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新XX律
被告:邓XX,男,1XX0年X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系被告邓XX之父),男,1XX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XXX。
被告:邓XX,男,1XX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倪XX、尹X、XX与被告邓XX、被告邓XX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倪X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XX林场XX园艺站经营承包合同书》;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承包枣园期间各项欠款 2X,13X.X元、资金占用期问的利息损失X,XX0.X元(自201X年1月1日起至 2022 年X月31日,2022年X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XXX,利随本清); 3.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X.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XXX年1月X日,原、被告签订《XX林场XX园艺站经营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承包原告XX园艺站X.X亩红枣园,承包期限30年,自2002年1月X日至2031年1月X日,并按双方约定标准上交果品,在未交水果前每年管理费按照每亩X0 元交纳,开始交果后管理费按照每亩每年10元交纳(详见合同)。被告自 201X年起未上交果品、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截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累计拖欠各项费用共2X,13X.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起诉至贵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邓XX支付原告XX2021年(含本数)前拖欠的承包费、管理费、卫生费共计 2X,13X元,该款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 1X,0XX元,于2023年12月31 日前支付 1X,0XX元,如逾期支付其中任意一笔,则按照2X,13X元未支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XX、倪XX、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XX0 元,减半收取计 320.00元,由原告尹X负担X2 元,被告邓XX负担2XX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