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人民法*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某某。
被告: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四川XX律师。
第三人:XX,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四川XX律师。
二、案件背景
原告某某与被告XXX 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某某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法*于 2024 年 8 月 1 日立案,依法*用简***公*开庭审理,原告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 XXX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第三人 XX 到庭参加诉讼 。
三、原告主张
原告某某诉请:
1.判令XXX支*借款x元*资金*用损失(以x元*基数,自2017年12月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的标准支*至还清之日止);
1.判令XXX支*律师*x元;
1.本案诉讼费*XXX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 年 12 月 4 日,XXX 以买车*由向*某借款 x 元,口头承诺尽快还款。2021 年 11 月,某某催讨欠款时,XXX 称已将款项*给某某前妻 XX,拒绝还款。某某认为 XXX 未充*举证证明*款,故诉至法*。
四、被告与第三人抗辩
被告XXX 辩称:认可 2017 年 12 月 4 日收到某某转款 x 元,但其中 x 元*某某还款,其余 x 元*借款,且已通*微信转账方*向 XX 归*,此外即便存在欠款,诉讼时*也已过,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XX 辩称:x 元*的 x 元*某某偿还 XXX 母亲欠款,x 元*借款,XXX 已通*微信转账向*归*,XXX 不欠某某钱,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五、法*查**实
1.婚姻关*:XX与某某曾*记结婚,后*议离婚,XX与XXX系朋友关*。
2.资金*来:2017年4月,XX与某某共同购买房*一套。2017年12月4日,某某转款x元*XXX,未备注钱*性质,无书面借款手续;同日,某某转款x元*XX,未备注钱*性质。
3.各方**:庭审中,各方*可XX曾*拿出x元*金*XXX母亲出借,某某转款x元*XX用于*款,但XX称该x元*于**装修。
4.还款情况: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XXX陆*向XX微信转账共计x元。
六、法*判决
法*认为,合法*贷关*受法*保护,某某主张x 元*贷关*,需承担举证责任。某某仅能*明*分金*为借款,其余*分证据不足。且借款发生在某某与 XX 婚姻存续期间,XXX 向 XX 转账还款,XX 作为配偶接收还款对某某发生法*效力,XXX 无需再还款。
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某某的所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