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XX**公***于2021年3月16日,注册资本为201万*,发起人股东*苑XX。后XX**公**出股东*决议:"变更**公****有*责任**,修改**公***,苑XX将其持有*10%股权*516.16 元*让给谢*,因**公**履行能*,故原告诉至法*,要求股东*担出资责任。
原告: 马X,女,住江**无锡市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XX,江*XX律师。
被告:苑X,男,户籍*山**烟台市
被告: 谢*,女,住江**无锡市锡山*
办案经*:马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苑X、谢*均在10万**出资范*内对 59522.15 元*务承担补充*偿责任。
案件结果:
一、苑X在 100000 元*出资范*内对**公**欠马X59522.15元*务的未能*偿部分向*X
承担连*补充*偿责任。
二、谢*在100000元*出资范*内对**公**欠马X59522.15元*务的未能*偿部分向*X承担连*补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