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中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粤2071刑初1322号
公*机关***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X,男,199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户籍*在地新XX维吾尔自治区某市某区。2024年6月24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新XX维吾尔自治区某县人民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25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XX,新XX聚广律师*务所律师。
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山*区检刑诉〔2025〕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5年6月9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普通**,组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公*,被告人苏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
2024年11月27日,被告人苏X明*他人实施*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向*人提供自己名下的某银行卡(卡号已隐藏)、银行卡交易*码、手机及手机密码用于*转资金。后***述某银行卡在同年11月28日转入资金*计*民币49万**,其中包*在中山*XX等地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熊X、郑X、曹X被骗的款项*计*民币346500元。
2025年2月7日,公**员在新XX乌**齐*某区将被告人苏X抓获,当场缴获其使用的手机1部。2025年2月24日,被告人苏X的家*代为向*害人熊X退赔人民币20000元,并获得谅解。
在开庭审理过程*,被告人苏X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苏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机关*案移送且经*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熊X、曹X、郑X的陈*、到案经*、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明、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水*单、谅解*、收据、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及提取固定清单、聊天记录、信息截图、手机通*记录、国**诈大数据平*截图、被告人苏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无视国***,明*他人利*信息网络实施*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其行为已构成*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法*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苏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处理。被告人苏X已退赔部分被害人被诈骗的款项*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被告人苏X符*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以宣*缓刑。公*机关*控被告人苏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罪名成*,本院予以支*;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苏X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部分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请求从*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民法*、最高*民检察院关**理非法**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二条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院缴纳,期满*缴纳的,强*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
(由扣押单*中山*公**三乡分局依法*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山*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人民陪审员 苏X
人民陪审员 黄*
二〇二五年*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