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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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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案辩护律师,我们通过精准分析证据、深入法律研判,成功促成被告人认罪认罚,为其争取重大从宽情节。积极协调退赔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法院从轻量刑奠定基础。最终,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免受羁押,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彰显我们在刑事辩护中专业沟通、策略应变和有效结果导向的能力。

案件详情

广

(2025)2071刑初1322

公*机关***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X,男,199712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户籍*在地新XX维吾尔自治区某市某区。2024624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新XX维吾尔自治区某县人民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25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15日被逮捕,同年8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XX新XX聚广律师*务所律师。

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山*区检刑诉〔2025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569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普通**,组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公*,被告人苏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

20241127日,被告人苏X明*他人实施*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向*人提供自己名下的某银行卡(卡号已隐藏)、银行卡交易*码、手机及手机密码用于*转资金。后***述某银行卡在同年1128日转入资金*计*民币49万**,其中包*在中山*XX等地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熊X、郑X、曹X被骗的款项*计*民币346500元。

202527日,公**员在新XX乌**齐*某区将被告人苏X抓获,当场缴获其使用的手机1部。2025224日,被告人苏X的家*代为向*害人熊X退赔人民币20000元,并获得谅解。

在开庭审理过程*,被告人苏X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苏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机关*案移送且经*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熊X、曹X、郑X的陈*、到案经*、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明、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水*单、谅解*、收据、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及提取固定清单、聊天记录、信息截图、手机通*记录、国**诈大数据平*截图、被告人苏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无视国***,明*他人利*信息网络实施*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其行为已构成*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法*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苏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处理。被告人苏X已退赔部分被害人被诈骗的款项*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被告人苏X符*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以宣*缓刑。公*机关*控被告人苏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罪名成*,本院予以支*;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苏X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部分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请求从*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民法*、最高*民检察院关**理非法**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二条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院缴纳,期满*缴纳的,强*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

(由扣押单*中山*公**三乡分局依法*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山*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赵*

人民陪审员 苏X

人民陪审员 黄*

二〇二五年*月二十日

周*

程*


  • 2025-08-20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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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东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执业于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会员、乌鲁木齐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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