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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有*公*xx商*房*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 广*壮族自治区XX市中级人民法*

案  号: 2020)桂10民终1295号

案  由: 商*房*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广*壮族自治区XX市中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0民终12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x**有*公*,住所地广*XX市右江*XX******。

法*代表人:xx,该**公***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广*定捷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X族,现住广*XX市右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xx,广*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xx,广*xxxxx律师。

上诉人XXxxx**有*公*因商*房*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右江*人民法*(2019)桂1002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向*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20年6月11日通*当事人到庭进行举证、质证、调查、辩论。上诉人XXxxx**有*公*(以下简*广*XX)的委托代理人陆XX,被上诉人xx的委托代理人颜XX、韦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上诉人广*XX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的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支*被上诉人违约金(违约金*计*:以360736元*基数,按日万*之一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至涉案房*所有**记在被上诉人名下之日止;如上诉人通*被上诉人配合提交办理房*所有**记材料后,被上诉人未在通*期限内配合提交办理房*所有**记所需材料的,违约金**至上诉人通*被上诉人提交材料期限届满*日止);本案上诉费*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房*的实际交房**为2016年2月25日,一审认定交房**有*,逾期办证违约金*起算时*应*2018年2月15日;2、一审未考虑被上诉人不配合上诉人提交办理房*所有**记所需材料,而判定上诉人支*违约金*房*所有**际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时*,显失公*。综上,一审认定违约金*计*时*有*,请求二审法*依法***件事实,改判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xx答辩称:泰安XX二期的5、6、11、12栋均是2016年1月25日交房,上诉人在一审时*承认该事实,且被上诉人不存在不配合上诉人办证或拒不提交办证材料的情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因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和*决正确,请求二审法*依法*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xx向*审法*起诉请求:1、判令广*X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办理涉案房*的权*登记证书;2、判令广*XX支*逾期协助办理商*房**登记违约金(违约金*房*总额360736元*基数,按日万*之一自2018年1月15日计*至实际完成**所有**记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广*XX承担。

一审法*审理查**实,2015年5月20日,xx(买受人)与广*XX(出卖人)签订《商*房*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泰安XX二期A区12幢5××号房;商*房**3885.56元/㎡,总价款363922元;买受人采取贷款方*支*购房*;出卖人应*在2016年1月1日向*受人交付商*房;第二十条“房*登记”约定,“(一)双**意共同向**登记机构申*办理该商*房*房*所有**记。(二)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能*该商*房*付之日起取得竣工竣工验收备案表720日内取得该商*房*房*所有**书的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处理:1、……买受人不解*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完成**所有**记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所有*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向*受人支*全*房*款万*之一的违约金。(三)因买受人原因未能*约定期限内完成*商*房*房*所有**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xx依约付清购房*。广*XX出具的商*房*售统一发票记载xx购买的商*房*XX市右江*平**12号泰安XX小区二期12幢5××号。后**XX退回差额款,涉案房*房*实际为360736元。

2015年12月11日,广*XX向*安*期A区业主发出《公*》,其上载明*安*期A区5#、6#、11#、12#楼因天气、中高*等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原定交房*期顺延至2016年1月25日。2018年1月29日,广*XX作出《承诺》,其上载明:将于2018年10月31日前为各业主办理不动产权*移,请各业主补齐*料并且与广*XX办证人员约定时*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拍照办理。2018年5月4日,泰安XX二期工程(5#、6#、11#、12#楼)取得房*建筑工程**政基础设施*程*工验收备案表。2018年5月14日,XX市国*资源信息测绘中心向**XX出具涉安XX不动产的《不动产权**查*件单》。2019年4月3日,广*XX作《关**安XX二期A区11#、12#、15#、16#、17#、18#项*不动产登记面积情况*明》,其上记载:因广*XX在泰安XX二期A区项*建设过程*对建筑结构设计*了优化调整,导致实际竣工建筑面积与原方*册面积存在误差,广*XX同意以XX市国*资源信息测绘中心实地勘查*量得出的实测报告面积为不动产权*记面积。案件审理过程*,XX市产权*记机关*具关**安XX二期A区12幢其他部分业主申*办理商*房*有**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受理单。现xx未取得5××号房*的房*证。

一审法*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xx与广*XX签订的《商*房*卖合同》系双**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合同合法**。本案的争议焦*为:广*XX是否存在逾期协助办证违约情形?应*担什么违约责任?

关***XX是否存在逾期协助办证违约情形问题。《城市房*产开发经*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房*购买人应*自商*房*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和**所有**记手续;……。房*产开发企业应*协助商*房*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和**所有**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商*房*售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房*产开发企业应*协助商*房*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和**所有**记手续”。涉案合同第二十条就买卖双**办理涉案房*所有***登记各自应*行的义务、可能*生的逾期办证违约行为以及后*亦进行了约定。结合广*XX交房*5××号房*属楼栋竣工验收实际情况,该合同第二十条第(二)项****XX违约情形的约定应*解*:如因广*XX原因导致xx未能*5××号商*房*付之日起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720日内取得该商*房*房*所有**书的,构成*约。鉴于*案各方*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查***XX实际交房*期,xx认可广*XX《公*》确定的最后*房*期并视为实际交房*期未违反法*规定,亦不损害广*XX权*,一审法*依法*以支*。故广*XX依约依法**2016年1月25日起满720日期限内将办理5××号房*权*移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房*所在地的产权*记机关*案,并履行通*附随义务,使xx得以在2018年1月14日前取得5××号房*权*。现广*XX提交的证据无相**约定办证期限内向*权*记机关*交办理房*证转移登记备案材料以及已提交备案材料后*行通*义务的相**证,应*担举证不能*不利**。并且广*XX提交的《关**安*期A区项*商*房*筑面积的说明》非但不能*明xx未取得房*证系相**政主管*门客观原因造成,反可证明*广*XX行为造成,故广*XX拟证明*的不成*,一审法*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认为,xx未在约定期限内取得5××号房*权*系广*XX原因造成,广*XX存在违反协助xx办理5××号房*权*义务情形。

关***XX应*担什么违约责任*题。《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广*XX违反协助办理涉案房*产权*记义务的事实清楚,应*担相**事责任。xx要求广*XX继续履行协助办证义务符*法*规定,依法*以支*。xx关**约金*主张**双**同第二十条第(二)项*定,依法*以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理商*房*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八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XXxxx**有*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xx办理位于*色市右江*的所有**记手续,将办理该房*有**记需由广*XX提供的资料报产权*记机关*案并且通*xx;二、XXxxx**有*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xx支*逾期协助办证违约金(违约金*360736元*基数,按日万*之一自2018年1月15日起计*至XX市右江*所有**记在xx名下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XXXX**公**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广*XX提供证据:1、《前期物业管*服务协议》、《业主资料登记表》,用于*明*案房*的实际交房**即违约金*算时*;2、《不动产权*书》,用于*明*案房*已完成*权*记。经*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提供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性有*议,认为被上诉人在签订物业协议前已实际使用涉案房*;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及关*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明*上诉人不配合上诉人办证。

对此,结合各方*事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本院认为上诉人所提交的《前期物业管*服务协议》、《业主资料登记表》系一审庭审结束*就已经*在并长期由上诉人自行持有**管*证据,但其在一审诉讼过程*未按法*规定予以举证,故该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证据”。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均确认交房*日期为2016年1月25日,现上诉人要求按新的日期认定交房**,证据及理由不充*,本院不予支*。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亦依法*予采信。另,《不动产权*书》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接关*性,且各方*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亦予认可,本院依法*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分析,二审查**事实与一审一致。

另查*,涉案位于*色市右江*平**12号泰安XX二期A区第12幢XX层5××号房*于2020年1月10日办理了《不动产权*书》(桂(2020)XX市不动产权*XXX号)。该《不动产权*书》现仍在上诉人处,未交给被上诉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在于*案房*逾期办证违约金*计*时*应*何*定。对此,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本案证据以及诉辩双**一审庭审中的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2016年1月25日满720日即2018年1月15日起计*本案逾期办证违约金,具有*实和**依据。上诉人主张*案房*实际交付时*为2016年2月25日,遂要求从2018年2月15日起计*上述违约金,证据不足,依法**担相**证不能*不利**。据此,一审判决上诉人以总房*360736元*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按日万*之一的标准向*上诉人支*逾期办证违约金,于***。但由于*案房*现已办理了相***产权*记,证明**XX已履行了协助业主办理产权*的义务。故xx起诉要求广*XX协助其办理涉案房*房*证的诉请已实现,故对该项*讼请求,本院不予支*。另,涉案逾期办证违约金*应**至完成*证即2020年1月10日止。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不予配合协助办证但未能*供相**据证实,本院依法*予采信。

综上所述,因涉案房*完成*权*记的时*系在本案一审程*结束*,致使案件在二审期间因新的证据而被改判,符*《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四十六条有**审判决不属于*误裁判案件的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XX市右江*人民法*(2019)桂1002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变更XX市右江*人民法*(2019)桂1002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上诉人XXxxx**有*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诉人xx支*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计*:以房*总价360736元*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按日万*之一的标准计*至2020年1月10日止);

驳回上诉人XXxxx**有*公*的其他上诉请求;

驳回被上诉人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XXxxx**有*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XXxxx**有*公*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凌xx

审判员 何xx

二〇二〇年*月十五日

法*助理 陈XX

书记员 钟xx



  • 2020-07-15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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