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X,男,**年*月*日出生,公*身份号码
*****,回族,小学文*程*,群众,无业,户籍
所在地:*******。因涉嫌
走私普通*物罪,于2024年4月12日被三亚XX**私分局取保
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5
年4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万X,广*XX律师。
海*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25)**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马X犯走私普通*物罪,于2025年3月19日向*院
提起公*。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25年4月22
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公*,被告人马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海*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当庭发表的公*意见书
指控:
1.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马X为了解*代购
免税商*的流程,与**(另案处理)一起帮助**(另案
处理)套代购免税商*,偷逃应*税额63,228.57元*民币(以
下币种相*)。
2.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马X雇佣代购人员套
代购免税商*,归*后*售牟*,偷逃应*税额1,261,250.68
元。
被告人马X偷逃应*税额共计1,324,479.25元。2024年4
月12日,马X被三亚XX**私分局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机关*庭出示了书证、电子数据、被告
人供述和*解*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马X违反海**管*定,与**、**
*等人共同利*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度套代购免税商*
进行二次销售牟*,偷逃应*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
民共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应*以走私普通*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X对其组织
套代购行为,偷逃应*税额1,261,250.68元*事实起主要作用,
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系主犯;
马X对其参与套代购行为,偷逃应*税额63,228.57元*事实起
次要作用,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系从*,应*从*、减轻处罚。马X到案后*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属实,帮助侦查*关*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
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
在法*审理过程*,被告人马X对起诉书指控犯走私普通*
物罪的事实和*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
被告人马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马X具有*白、立
功、自愿认罪认罚、部分共同犯罪从*等情节,且庭后*意积极
预缴罚金,悔罪态度好,再考虑到马X系初犯,刚做完手术,请
求对其从*、减轻处罚,给其判处一个缓刑的机会。
经*理查**事实与公*机关*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三亚XX**私分局于2025年3月28日对马X举报
的犯罪嫌疑人**套购走私案线索*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人在庭审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
证据予以证实:
一、定罪证据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交说明、取保候审
文*
证明:马X涉嫌走私普通*物案线索*海*海**私局移交
三亚XX**私分局处理。三亚XX**私分局于2024年3月14
日立案侦查。马X于2024年4月12日被三亚XX**私分局取保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违反海**管*定,与**等人共同利*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度套代购免税商*
进行二次销售牟*,偷逃应*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普通
-货物罪。被告人马X对其组织套代购行为,偷逃应*税额
1,261,250.68元*事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X对其参与套
代购行为,偷逃应*税额63,228.57元*事实起次要作用,系从
犯,应*从*、减轻处罚。马X到案后*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
白,依法*以从*处罚。马X到案后*发他人犯罪行为,查*属
实,帮助侦查*关*破其他案件,系立功,依法*以从*或者减
轻处罚。辩护人关**被告人马X从*处罚的辩
护意见与查**实相*,应*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马X依法*
用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马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
的危*程*,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项**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
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
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民法*最高*民
检察院关**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
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犯走私普通*物罪,判处有*徒刑三年,缓刑五
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
院或者直接向**省高*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