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身
份号码***,初中文*,户籍***。因本案于2023年2月
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委托辩护人万*,广*XX律师。
广**广*市南沙*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刑诉(202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23年11月13
日向*院提起公*,并建议适用速裁程*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
发现本案有*宜适用速裁程*的情形,依法*为简***,实行
独任*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广*市南沙*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公*,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
讼。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2022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XX
用其在被害单***职务便利,私自将其**公****销
售给他人,并将货款据为己有,共计*利*民币113200元。2023
年2月4日,公**关*获被告人张XX
另查*,在本院审理过程*,被告人张XX向*害单*赔偿
了人民币113200元,并获得谅解。
公*机关*为,被告人张XX*职务上的便利,将**公**
物非法*为己有,数额较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XX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处罚;
被告人张XX*,可以依法**处理。建议对被告人
张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X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
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庭后*交书面辩护意见,提出被告人张XX是初
犯,有*白*节,已赔偿被害单*并获得谅解,请求从*处罚并
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抓获经*、微信交易*录、被害单*主体材料、**统计*明、
**生产记录、公*、情况*明、委托书、补充*料通*书、
鉴定意见通*书、证人***、***的证言、被害单*委托人
**的陈*、被告人张XX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机关*控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指控罪名成*,量刑建议适当,应*采
纳。被告人张XX庭前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处理。
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后*及被告人张XX的认罪态度,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
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款、第三款,《最高*民法*、最高*民检察院关**理贪污贿
赂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
人民法*关**用财产刑若干*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
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缓刑一
年,并处罚金*民币一万*。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决发
生法*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
院或者直接向***广*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