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劳*争议案件,成*为员工争取经*赔偿金*共计10万**
(2024)黑0718民初183号
2024年7月8日
案情简*:
原告敖X1于2018年3月份入职伊*某某**公*,岗位为挖掘机司*,月工资6000元,另每月发放封*费200元,被告伊*某某**公**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合同,双**2021年7月3日签订劳*合同,约定原告岗位为挖掘机司*,月工资6000元。封*费200元*体现在合同中。工作期间,被告多次拖欠原告工资,两次未经*商*自降低原告工资至5000元,原告常**休息,被告未支*加班*资未予调休,被告两次擅自调整原告工作岗位均被原告拒绝,被告于2024年2月21日向*告出具《告知函》,通*原告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到被告处办理离职手续系违法**劳*关*。原告:、代理人:石XX,被告:伊*某某**公*、法*代表人:龚XX,代理人:赵XX。
办案经*:
本案原告敖X1委托代理人申*劳*仲*,仲*支*了部分请求,原告不服裁决,代理人继续代理一审诉讼,在经*更加充*准备后,一审判决支*了原告绝大多数诉求,一审取得极佳效果,为当事人争取到经*赔偿金*10余**。
案件结果:
一、伊*某某农*科技**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敖X1拖欠工资23,691元;
二、伊*某某农*科技**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敖X1经*赔偿金63,800元;
三、伊*某某农*科技**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敖X1加班*19,862元;
四、伊*某某农*科技**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敖X1出具解*劳*合同证明,并为敖X1办理社会保险关*转移手续;
五、驳回敖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的,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伊*某某农*科技**有*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法*1。
审判人员
二〇二四年*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