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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了女方的财产权益,通过律师的深入的法律分析,最后得到法庭采纳我方的律师意见,全案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江**江***技术开发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4)0191民初9560

原告:张X,女,1978年*,汉族,住南京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江*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3年*,汉族,住南京市XX**。

   原告张X与被告王XX离婚后*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年12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张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XX向*告张X支*430000元*款项*逾期利*(逾期利*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之日止,利*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2.判令被告王XX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告张X支*拖欠的生活费*计**46000 元(20212月至20251月);3.本案诉讼费*被告王XX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X与被告王XX原系夫妻,二人于2009 年*记结婚,婚后*2011427日生育儿子王X。由于*后*情不和,双**2013年*议离婚,后*告考虑到孩子的情况*于 2014 年*婚,由于***间的感情并没有*本改善,原被告又于 202127日再次协议离婚,并约定:1.孩子由男方*养;2.婚后*买的二套房,一套位于*京市江**603室房*(以下简* 603 室房*)以及另一套位于**市2903室的房*继承权**子所有,双****权,无权*卖房*;3.男方*月支*生活费 1000 元*女方;4.婚后*债权*务。603室房*是以原告的名义按揭贷款(公*金+商*),也主要是由原告进行偿还贷款。20245月,原被告双**虑到原告出了交通*故,没有*入来源,无法*常*支*房*贷款,因此协商*致将 603 室房*出售,出售获得的卖房*由原告张X净得 430000元。2024614日,原被告双**603室房*按照 XXX 元(净得)的款项*售给刘X,上述房*由买方**给被告王XX。被告也向*告书面承诺卖房*到账后*一时*将卖房*中的430000 元*项**给原告。但被告收到上述卖房*后*直不肯履行上述约定。原告认为,在婚姻登记机关*议离婚时*离婚后*成*卖房*议,均是原被告双**实意思表示,没有*诈、胁迫等情形,系真实、合法、有*的。为维护自身合法**,特诉至法*,请求处理。

被告王XX辩称:1.202127日,其与原告张X离婚时*订的离婚协议约定,603 室房*归*子王X所有,因该房*有*款未还清,所以并未办理权*变更登记。后*原告张X对外负债被起诉,其担心属于*子所有*案涉房*会被执行,从*护未成**女利**度考虑,才决定出售该房*,房*的出售款应*归*X所有,其与原告均无权*分。2.其与原告张X之间的房*分割协议形成*背景*双**房*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告提出若其不在分割协议上签字的话,就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担心603 室房*被原告债权*执行才签字的,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实际上系擅自处分未成**子女财产,应*无效。目前王X明*表示不同意原告分割售房*。3.离婚协议约定其每月支*原告1000元*活费*前提是双**变卖房*,婚后*买的房*均给儿子。因当时*案房*有*款,主贷人系原告,其每月支*原告1000元*用于*摊房*的。离婚后,该房*的贷款应*原被告双**同承担,但实际上房*均由其负责偿还,原告应*返还其垫付的房*。现房*出售后,原告不想将房*留给儿子,显然不符*当时*订离婚协议的初衷。4.其还帮原告偿还了法*执行款 10000 元,对该部分钱*,其保留诉权。综上,应*驳回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

经*理查*:原告张X与被告王XX原系夫妻,双** 2009220 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 2011427日生育一子王X。二人于 2013 91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南京市XX**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该份《离婚协议书》载明:1.儿子归*方*养;2.无家*财产、债权、债务处理(家*、电器、首饰等);3.无住房**(地址、产权、居*权*)。2014 812 日,二人复婚后*于2021 27日再次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该份《离婚协议书》载明:1.婚后*有*子王X由男方*养;2.婚后*同购买商*房*套,一套 603 室房*,另一套宿*市2903室,二套房*继承权**子王X所有,男女双****权,无权*卖出售,男方*月支*生活费*仟元*女方;3.婚后*债权*务。自原被告离婚后,被告王XX未向*告张XX*过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生活费603室房*系原告张X于2013年*买,登记于*告张X名下,该房*的首付款来源于*妻共同财产的房*售房*及部分借款。2015 3 17日,原告张X与被告王XX签订《约定》,申*将603 室房*变更登记至原告张X、被告王XX二人名下。2024 6 14 日,原告张X(卖方)、被告王XX(卖方)与案外人刘X(买方)签订《存量房*卖合同》,将603 室房*出售,房*转让价款为 XXX 元,该房*售房*由被告王XX持有。同时*告王XX向*告张X出具《房*分割协议》一份,载明:603 室房*在 2024 5月卖了,因主贷人张X腿车*一年*,没有*入来源,贷款和*的一些债没法*。张X和*XX达成*致,卖房*打到王XX账户,王XX收到款后*张X 430000 元*债另查*,603 室房*的贷款人为原告张X,自原被告第二次离婚后* 202112月间,该房*贷款从*告张XXXX银行账户支*。后*房*贷款的支*账户变更为案外人张XXXX银行账户,该账户于 2024 65 日支*两笔还款合计280304.1 元,至此 603 室房*的贷款偿还完毕。2022 9 29日至 202465日,被告王XX招商*行向*外人张XXXX银行转账27 笔,共计 349218.6 元。

以上事实,有*婚登记审查*理表、离婚登记审查*理表、常*人口登记卡、离婚协议书、南京市存量房*卖合同、银行交易*水、南京市XX**房*产买卖契约、房*分割协议、约定、房*交易*收不征、免征通*书及当事人陈*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法*保护。当事人在离婚时*署的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离婚协议,从*质上说,是作为平*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就变更民事权**务关*达成*协议,当事人应*按约全*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张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双**署的离婚协议中约定603室房*的继承权**子王X所有。首先,继承从*继承人死亡时*始,显然在本案中并不符*继承的情形;其次,即使原被告双**离婚时*成*致的意思表示是要将603 室房*赠与儿子王X,但在办理房*变更登记之前,根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原被告双**20246月经*商**603室房*出售并签订《房*分割协议》,视为原被告双**销了对王X603 室房*的赠与,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变更后*成*新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双**需遵照执行。故对原告张X按《房*分割协议》约定主张*告王XX支*其430000 元*款项*逾期利*的诉请,本院予以支*。关**告王XX辩称其签订《房*分割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举证证明*有*据无法*定签订《房*分割协议》时*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对被告王XX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告张X主张*告王XX支*其生活费*诉请,因双**离婚协议中明*约定,被告王XX支*原告张X生活费 1000 /月,后*出的《房*分割协议》中亦未对该部分内容*行变更,故对生活费*约定,双**应*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被告王XX辩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生活费*其给予原告分摊房*贷款所用,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举证证明,故对被告王XX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XX自离婚后,未向*告张X支*过该款项,故对原告按 1000 /月主张*告王XX支*其自 2021 2月至2025 1 月期间生活费*诉请,本院予以支*。经*算,该期间共48 个月,被告应**生活费 48000元,因原告主动放弃 2000 元,故结合原告诉请,本院支*46000元。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五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原告张X430000元*利*(利*以430000元*基数,自202412 11 日起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原告张X生活费*计46000元。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4220元,由被告王XX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张X预缴,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直接支*给原告张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审             XX

                       二O二五年*月十日

                        法*助理      朱XX

                        书         XX


  • 2025-03-10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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