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中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民终6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河北省唐**丰**文*路*XX。
负责人:刘XX,该**公***。
委托代理人:田XX,该**公**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男,汉族,1979年12月X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吴XX(张X之妻),女,汉族,1981年10月29日,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XX,丰*区法*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X,男,汉族,1965年X月生,现住河北省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汉族,1966年X月X生,现住唐**。
上诉人中国XX**公**与被上诉人史XX、张XXXX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丰*区人民法*(2019)冀0207民初724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中国XX**公**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由:1.一审法*认定被上诉人张X的被扶**生活费147504元,超过了上一年*农*居*人均生活消费*支*,应*84288元。关**妻之间的被扶**生活费*应**,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务更多的是生活中的相*扶*帮助,是精神上的扶*,强*的是婚姻家*的稳定,与人身损害案件中的扶**和*扶**的经*依赖*同。2.营养**审判实践为每天40元**。3.根据上诉人了解,事故前张X一直务农,因此误工费**按照农***标准计*。
张X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请依法*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根据婚姻法*20条规定,夫妻间有*相**的义务,指的是精神和*质上的扶*,主要是物质上的扶*。吴XX是一级残,残疾证上记载了监护人张XX,是被上诉人张X的父亲,当时*户主,不能*略夫妻之间相*扶*的义务。上诉状提到的营养*,我们认为应*支*每天50元*营养*。受伤比较严*,我们主张*理。被扶**为数人,被扶**限额的问题,我们认为每年*超过年*消费*额。关**工费*问题,张X在事故前在个体企业打工,是现金*支,虽然户籍*料登记的是务农,但是以农*的收入根本无法**一家*的生活开支。一审法*未采纳我方*交的误工费*证据按居*服务业的标准作出的判决,我方*为是合理的。张X一家*活非常*难,给张X治病负债累累,希望早点拿到赔偿款,而没有*诉。恳请法*不按实际误工费**也要按照居*服务业计*。
张X向*审法*起诉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37980.13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认定事实:2018年3月17日19时10分许,史XX驾驶×××雅阁牌小型轿车*范**由东**行驶至60KM+249M处附近时,与行人张X相*,致张X受伤、车*受损的交通*故。此事故经***丰*区公**通*察大队于2018年4月8日作出“冀**认字[2018]第00126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史XX违反《中华*民共和**路*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责任;张X不承担责任。张X因此事故受伤后*2018年3月17日20时*2018年6月7日8时*唐**丰*区医院治疗82天,出院诊断为:1.弥漫性轴索*伤;2.双*小脑幕缘及大脑纵裂硬膜下血肿;3.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左*额枕叶、右侧小脑及右侧额颞顶枕叶*挫裂伤;5.双*硬膜下积液;6.顶枕部头皮*伤;7.双*创伤性湿肺;8.双*气胸;9.纵膈及前胸壁、颈部皮*软组织积气;10.右踝部软组织挫伤;11.电解*代谢*乱;12.胸、腰椎间盘退变。后*X又于*苑区中医医院、唐**人民医院法*门诊进行诊断、治疗,张X为此支*医疗费*民币84119.11元。张X住院期间由其妻弟吴XX进行护理。张X伤情经***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唐***中心[2018]临鉴字第0632号”司**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误工期270日、护理期90日、营养*90日。张X为此支*鉴定费*民币1600元。张XX(1944年9月10日生)与其妻李XX(1956年9月10日生)共婚生长子张X(1979年12月1日生)、长女张XX(1989年10月19日生)两人,并由二子女共同赡养;张X与吴XX(1981年10月29日生)于2006年11月24日非婚生一女张XX,后*2006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张X妻子吴XX为肢体残疾人,伤残等级壹级,已丧失劳*能*,故该女及张X妻子吴XX均由张X独自扶*。张X因此事故受伤造成**损失人民币402388.47元(详见附细目)。另查,×××雅阁牌小型轿车*记所有*、被保险人为李XX,驾驶人为史XX;中国XX**公**该车*强*和**险(第三者责任*额人民币50万*,附不计*赔)的保险人,保险期间自2017年4月10日0时*至2018年4月9日24时*。事故发生后,李XX为张X垫付医疗费*民币47000元,中国XX**公**原告垫付医疗费*民币10000元。一审法*认为,史XX驾车*反道路*通***,发生交通*故,唐**丰*区公**通*察大队作出的交通*故认定书,合法**,应*采信。史XX应*此事故造成*经*损失承担全*赔偿责任。张X的经*损失应*经*院确认的范*与金*,超出部分的请求不予支*。张X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鉴定费(评残费)、残疾赔偿金**法*规定,应*支*。张X主张*医疗费*关**院及门诊所支*的费*有***据佐证,符*法*规定,应*支*;其他费*人民币1324.82元*无正式发票予以证实,且无法*明*费*与本次事故治疗的关*性,故不予支*;其主张*被扶**生活费**照河北省XX道路*通*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2017年*农*居*人均年*费*支*标准结合被扶**实际年*和***务人数计*为人民币147504元;其所诉要求各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诉请,因未提交工资银行账户流水、劳*合同等相**据予以证实,故应*照《河北省XX道路*通*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服务业平*工资标准结合鉴定意见分别**为人民币27628.02元、人民币9209.34元;其主张*交通**额过高,考虑其家*住址与治疗地距离较远,以酌定为人民币1500元*宜;其主张*精神抚慰金,结合其伤残等级及事故责任*例,以酌定为人民币20000元*宜;其主张*护理人员等住宿*、餐饮费***于*理费*,属重复主张,不予支*;其主张*损坏物品(手机手表)费*,无正式发票或鉴定等相**据证实,不予支*。中国XX**公**为×××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强*及商*险的保险人,应*该车*强*赔偿责任*额内向*告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民币10000元,赔付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鉴定费)、被扶**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民币110000元;在商*三者险赔偿责任*额内向*X赔付超出交强*赔偿限额的医疗费、营养*、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鉴定费)、被扶**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民币282388.47元。中国XX**公**称“夫妻间不应**抚养*”的观点,有*《中华*民共和**姻法
》第二十条“夫妻间具有***务”的规定,且张X妻子吴XX系一级肢体残疾,无劳*能*及其他收入来源,其正常*活收入来源完全*原告劳*收入,故该所辩观点不予支*。史XX、李XX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XX**公**张X垫付的医疗费*民币10000元*赔偿时**扣除;李XX为张X垫付的医疗费*民币47000元*张X予以返还。判决:一、被告中国XX**公*×××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强*及商*险赔偿责任*额内赔偿原告经*损失人民币402388.47元(履行时*除已垫付的医疗费*民币10000元);二、原告张X返还被告李XX医疗费*付款人民币47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民币7870元*半收取人民币393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20元、被告中国XX**公**担361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交新证据。二审查**事实与一审查**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XX**公**张*上诉人张X的被扶**生活费*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据不足,本院不予支*。一审酌定被上诉人张X营养**计*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法*根据被上诉人张X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其误工费*计*标准于***,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国XX**公**上诉请求不能**,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邹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任XX
二O一九年*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