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孟XX,男,1985年出生。
辩护人: 沈XX,北京XX律师;另一辩护人邢XX。
指控罪名: 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孟XX于2021年3月间,三次窃取被害单位存放的不锈钢储罐,最初指控数额为人民币154,800元,后变更为137,600元。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孟XX对变更后的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沈XX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孟XX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判决理由与结果:
定罪: 法院认为孟XX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量刑从轻情节: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孟XX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全部经济损失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 判处被告人孟XX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扣押的款项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第六十四条(违法犯罪所得追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