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雪娇律师代理施工方应诉建设工程纠纷案,成功减损超千万
案号:(2023)冀0723民初***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XX****工程有限公司康保县XX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与被告辽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因《风力发电机组和箱变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某甲公司作为发包方,以XX公司严重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XX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1300余万元,同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
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朱XX、司X某律师。XX公司(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白雪娇律师及焦**律师。
办案经过:
接受被告XX公司委托后,白雪娇律师与团队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面对原告提出的天价索赔,律师团队深入分析了合同条款、施工日志、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等大量证据,精准识别出案件关键点:工期延误存在双方混合过错、部分损失证据不足、索赔项目计算方式不合理等。在庭审中,律师团队围绕“合同解除依据”、“已完工程量与价款认定”、“损失与违约责任的因果关系及计算方式”、“混合过错下的责任划分”等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了系统性的有力抗辩,逐一反驳了原告的不实主张与过高索赔。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确认双方合同于2023年7月6日解除。
判决被告XX公司返还原告某甲公司超付工程款719,239元。
判决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某甲公司电缆损失1,745,860.2元。
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高达1300余万元的违约金、发电量损失、叶片损坏赔偿、律师费等)。
案件受理费112,424元,由被告负担26,521元,原告负担85,903元。
判决理由及法律适用:
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符合约定。关于工程款,法院依据双方确认的进度报表等证据核算产值,并认定原告代付的农民工工资应计入已付工程款,据此计算出超付金额。关于电缆损失,基于项目负责人行为及合同约定,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巨额违约金及各项损失,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迟延供货、被告管理拖延),提交的证据无法精确区分过错和责任大小,且原告主张的发电量损失等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为其实际损失,故不予支持。本案主要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证据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