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XX市人民法*
民事调解*
原告:田XX,男,1XXX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郭*蒙**治州库尔XX市XXX。
原告:赵XX,女,1XXX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郭*蒙**治州库尔XX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北京XX(库尔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焦XX,男,1XXX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郭*蒙**治州库尔XX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X(系焦XX的父亲),男,1XX1年11月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郭*蒙**治州库尔XX市XXX。
原告田XX、赵XX与被告焦XX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用简***进行了审理。
田XX、赵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郭*蒙**治州库尔XX市XXX归*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由:焦XX系被告父亲,李XX系被告奶奶,李XX已死亡。现位于*疆库尔XX市XXX的房*在李XX名下,死者儿子焦XX有*权*托出卖此房*。焦XX将位于*疆库尔XX市XXX出卖给原告,原告支*了全*,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没有*成*户。现原告要求过户,但李XX已死亡。在办理过户的过程*,焦XX出具了一份遗嘱,披露遗嘱内容,原告才得知被告应*焦XX,故原告追诉焦XX作为本案的被告,同时*回对焦XX、李XX的起诉。原告一直积极与被告沟通*求处理过户与确权*事宜。被告给予原告出具了证明,但至今尚*得到处理,严*侵犯原告利*。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望法*在查*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
本案审理过程*,经*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协
议:
一、确认位于*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郭*蒙**治州库尔XX市XXX室的所有***XX、赵XX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田XX、赵XX负担。
三、双**本案再无任**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经*方*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效力。
审判员XXX
二O二四年*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