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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经辩护决定不起诉

案件详情

认罪认罚具结书

(自然人)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本人姓名何XX,性别*性,1XX5年12月22日出生,公*身份号码:X52X011XX51222X01X,民族汉族,文*程X小学,职业农*,户籍*在地:新疆库尔勒市XXX

二、权**悉

检察机关*告知本人享有*诉讼权***罪认罚的法*规定,本人已阅读《认罪认罚从*制度告知书》,且理解*罪认罚的性质和*能*致的法*后*。检察机关*法*派法*援助通*辩护律师*者值班*师*本人提供辩护或者法*帮助(若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需要列明*察机关*否通*法*援助律师*者值班*师*其提供辩护或者法*帮助)。本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值班*师**人充*释明*罪认罚的性质和**后*,已就涉嫌罪名和*刑建议与本人充*沟通,为本人提供充*有*的法*帮助。检察机关*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规定,从*、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用的程X等听取本人意见。本人知悉并同意检察院对诉讼权**知、量刑协商、具结书签署等环节进行同步*音录像。

三、认罪认罚内容

本人知悉并认可如下内容: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本人犯罪事实:2022年,犯罪嫌疑人何XX明*曾XX不具有**棉花*贴的资格,经*先商*,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棉花*贴,骗取的棉花*贴四六分成,从*骗取棉花*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本人构成*骗罪。

3.本人具有*首、从*,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量刑情节。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鉴于*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我院对你拟决定不起诉。)

四、自愿签署声明

本人就本具结书内容*经*取辩护人/值班*师*法*意见,知悉认罪认罚可能*致的法*后*。

本《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本人在知情和*愿的情况*签署,未受任***、威胁或任**他形式的非法*响,亦未受任**能*害本人理解*和*断力的毒品、药物或酒精物质的影响,除了本《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内容,本人没有*得其他任****件处理的承诺。

本人已阅读、理解*认可本《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每一项*容,上述内容*实、准确、完整。

本人签名202年12月1X

本人系新疆君律师事务所(单*)的律师,律师执业证号XXX

(以公*身份担任*护人的应*注明*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在地等详细身份信息),担任*罪嫌疑人/被告人何XX的辩护人/值班*师。本人证明,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读了《认罪认罚从*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签署了上述《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值班*师*名:

2025年12月1X

五、情况*明

1.犯罪嫌疑人具结后*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依法*回从*量刑建议。

2.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因2

拒绝在具结书上签字,特此说明。(若辩护人拒绝在具结书上签字作此说明)

检察官签名:

年*日


  • 2025-12-16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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