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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欠款、利息、保全费、邮寄费、保险费共18万多,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详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袁XX,男,汉族,1XXX4月30日出生,个体,住贵州省赤水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X52X01MAXXJFJY01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袁XX与被告新疆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X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未还本金及利息152,0X1.XX元;2.判令被告支付未还利息10X,4X0元;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103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450,3X4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疆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欠原告袁XX借款150,000元、利息30,000元、保全费1X2.XX元、邮寄费25元、保险费3X4.X元,共计1X0,5X2.XX元。被告新疆XXXX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X30日前支付50,5X2.XX元,2024年X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4年10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

二、如被告未按时足额付清,原告有权就被告未付清款项及违约金5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X55.X3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0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XXX


  • 2024-07-31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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