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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欠款、利息、保全费、邮寄费、保险费共18万多,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详情

新XX维吾尔自治区库尔XX市人民法*
民事调解*

原告:袁XX,男,汉族,1XXX4月30日出生,个体,住贵州省赤水*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北京XX(库尔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新XXXXXX石*技术服务**有*公*,住所地新XX维吾尔自治区库尔XX市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X52X01MAXXJFJY01

法*代表人:沈XX,该**公**责人。

原告袁XX与被告新XXXXXX石*技术服务**有*公**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X25日立案后,依法*用简*程*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袁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未还本金*利*152,0X1.XX元;2.判令被告支*未还利*10X,4X0元;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邮寄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1031日,被告从*告处借走人民币450,3X4元,并当场向*告写下欠条一份。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现诉至法*;请求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经*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

一、被告新XXXXXX石*技术服务**有*公**原告袁XX借款150,000元、利*30,000元、保全*1X2.XX元、邮寄费25元、保险费3X4.X元,共计1X0,5X2.XX元。被告新XXXXXX油技术服务**有*公**2024年X30日前支*50,5X2.XX元,2024年X30日前支*50,000元,2024年10月30日前支*40,000元,2024年11月30日前支*40,000元;

二、如被告未按时*额付清,原告有**被告未付清款项*违约金5000元*并向**申*强*执行。

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X55.X3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经*方*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效力。

审判员XXX
0二四年*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XXX


  • 2024-07-31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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