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袁XX,男,汉族,1XXX年4月30日出生,个体,住贵州省赤水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X52X01MAXXJFJY01。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袁XX与被告新疆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X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未还本金及利息152,0X1.XX元;2.判令被告支付未还利息10X,4X0元;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3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450,3X4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疆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欠原告袁XX借款150,000元、利息30,000元、保全费1X2.XX元、邮寄费25元、保险费3X4.X元,共计1X0,5X2.XX元。被告新疆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X月30日前支付50,5X2.XX元,2024年X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4年10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
二、如被告未按时足额付清,原告有权就被告未付清款项及违约金5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X55.X3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二0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