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XX维吾尔自治区库尔XX市人民法*
民事调解*
原告:袁XX,男,汉族,1XXX年4月30日出生,个体,住贵州省赤水*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北京XX(库尔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新XXXXXX石*技术服务**有*公*,住所地新XX维吾尔自治区库尔XX市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X52X01MAXXJFJY01。
法*代表人:沈XX,该**公**责人。
原告袁XX与被告新XXXXXX石*技术服务**有*公**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X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用简*程*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袁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未还本金*利*152,0X1.XX元;2.判令被告支*未还利*10X,4X0元;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邮寄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31日,被告从*告处借走人民币450,3X4元,并当场向*告写下欠条一份。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现诉至法*;请求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经*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
一、被告新XXXXXX石*技术服务**有*公**原告袁XX借款150,000元、利*30,000元、保全*1X2.XX元、邮寄费25元、保险费3X4.X元,共计1X0,5X2.XX元。被告新XX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公**2024年X月30日前支*50,5X2.XX元,2024年X月30日前支*50,000元,2024年10月30日前支*40,000元,2024年11月30日前支*40,000元;
二、如被告未按时*额付清,原告有**被告未付清款项*违约金5000元*并向**申*强*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X55.X3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经*方*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效力。
审判员XXX
二0二四年*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