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某,法定代理人某某,委托代理人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负责人某某,委托代理人杨XX,江苏XX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某某。2023 年 6 月 17 日,某某向武进区政府邮寄履行督导职责申请书,请求对成某验学校违法违规办学履行督导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本人且告知处理结果。
办案经过
- 2023 年 6 月 25 日,武进教育督导委员会经批转作出决定,成立常州市武进区某实验学校专项督导工作组,具体工作由其下设办公室负责。
- 2023 年 7 月 5 日,某某再次向武进教育督导委员会提交内容相同的履行督导职责申请书。
- 武进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某某反映的情况确定督导重点,向某验学校发出督导通知后,通过校方汇报、师生访谈等多种形式开展督导工作。
- 2023 年 7 月 20 日,武进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针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要求某实验学校逐条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 2023 年 8 月 2 日,武进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专项督导情况的函,并于 8 月 18 日邮寄送达某某,告知督导相关情况,某实验学校也提交了整改汇报。
- 某某认为武进教育督导委员会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2023 年 11 月 21 日,武进区政府决定受理该复议申请,同日向某某邮寄受理通知书,向武进教育督导委员会邮寄提出答复通知书。
- 2023 年 11 月 28 日,武进教育督导委员会提交答复书及证据材料。2024 年 1 月 8 日,武进区政府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听取某某的意见。
- 2024 年 1 月 18 日,武进区政府作出 [2023] 武行复第 xx号《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驳回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 某某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某的再审申请。
判决理由
- 武进教育督导委员会作为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已依法开展专项督导工作,针对问题要求学校整改,且将督导情况告知某某,原审判决认定其已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无不当。
- 武进区政府的行政复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受理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作出的驳回复议请求决定程序合法。
- 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