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湖北定盘星律师...律师
梳理案件关键事实,围绕被告婚前隐瞒生育相关情况、婚后短期分居且索取财物等核心争议点,清晰佐证夫妻感情破裂及被告违约情形;有效举证彩礼与转账款项性质,明确其以稳定婚姻为目的,结合共同生活极短的事实,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返还;虽部分诉求未获支持,但通过专业代理推动离婚诉求达成。

案件详情

云*省镇雄县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6)云XXXX民初XXX号

   原告:万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湖北省阳*县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一般授权。

   被告:付X,女,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云*省镇雄县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XX,镇雄县XX法*服务所法*服务工作者,代理权*:一般授权。

   原告万XX诉与被告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于*二六年*月十四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XX到庭应*。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万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决被告全*返还原告彩礼108000元;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微信转账款项190896元;4.判决双***承担贷款20万*;5.请求被告向*告支*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6.依法*决本案律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父母为解*原告婚姻事宜,先通*网络与安*XX婚姻介绍中心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缴纳服务费32880元;后**中心介绍,又与XX(昆明XX司*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缴纳服务费122000元,委托上述机构为原告介绍结婚对象。2024年10月30日,在XX(昆明)婚恋服务有限**公**介绍下,原告与被告付X相*。相*时,红XX*告知原告,被告系离异状态、带有*名9岁女儿,且仅需进行“小手术”即可正常*育。原告基于*婚恋服务信息的信任,与被告于2024年10月31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姻关*依法**。婚后,原告按当地婚姻习*,向*告父母支*现金*礼108000元,该事实有*行取款凭证予以佐证。双**在原告老家*同居*生活约一周,期间未发生夫妻生活,后*告自行返回云*,原告则前往上海*工,双**通过微信维持联系。在此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告索要钱*,原告通*微信累计**转账190896元。然而,婚后原告才得知,被告并非“需小手术即可生育”,而是早已实施*扎手术,完全*失自然生育能*。被告在婚前故意隐瞒该关*事实,导致原告在被欺骗的情况*缔结婚姻;婚后*方*建立实质夫妻感情,且被告持续索*财物,其行为已严重违背婚姻诚信原则,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任***可能。原告认为,被告婚前隐瞒核心生育事实、婚后*履行夫妻义务、在领证后*短的时*离开家*、且以婚姻为名索取财物,符*《民法*》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法*情形,应准予双**婚。同时,原告支*的108000元*礼及190896元微信转账,均是以建立正常、稳定婚姻关*为目的的支*,现婚姻目的因被告欺骗而无法*现,被告依法***返还上述款项。

   被告付X辩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被告确实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108000元,双**2024年10月30日认识,2024年10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在原告老家*同生活了1个星期,在原告母亲工作的地方**生活了1个星期,总共一起生活了2个多星期。我不同意返还彩礼,按照原告父母签署的承诺书,不干*原、被告的婚姻,如干*就无权*求返还彩礼;微信转账中有*殊含义1314、520、生日红*、备注有*儿抚养*、生活费*转账不应*还。原告陈X的双方*共同债务贷款20万**方*予认可,双**同居2星期左*,不可能**么大的开支。原告诉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我方*予认可,双**分居*态下原告仍向*告转账,用于*告女儿的生活费、抚养*,能*实双**情良好。原告陈X被告丧失生育能*不属实。

   原告万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供如下证据,并申*证人殷XX出庭作证:

   一、结婚证复印*1份,拟证明*、被告于2024年10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能*明*告并不是以骗取钱*而结婚,婚后***同生活两个星期。

   二、婚恋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婚前协议书、彩礼取现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复印*各1份,证明*告为缔结婚姻关*支*婚恋服务费122000元,向*告支*彩礼108000元,原告为结婚付出了巨大成*,双*仅认识1天即领证结婚,婚前协议约定,双**领取结婚证后,如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双**法*同生活,则被告应*返还原告给予的彩礼礼金*物品,并赔偿原告在缔结婚姻过程中花**必要费*及损失,任**方*履行合同,守约方*向*约方*张*****生的费*(律师*、诉讼费*)由违约方*担,结合彩礼取现记录,证人证言等,被告应**向*告返还彩礼,并承担律师*、诉讼费*。

   被告质证认为:婚恋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委托代理合、发票达不到其证明*的,婚前协议书恰好说明*告在结婚后*原告协商*云*带女儿,原告在上海*工,不是恶意分居,是双**商*的;彩礼取现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对关*性有*议。

   三、微信支*转账电子凭证复印*1份,证明***共同生活,之后*通*微信维持联系,在此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告索*钱*,原告领证后*2025年8月1日通*微信累计**告转账134000元,该款项*以建立正常、稳定婚姻关*为目的,现婚姻目的因被告欺骗而无法*现,被告应**返还。

   被告质证认为:被告在2024年11月7日至2025年7月30日确实收到原告微信转账134000元,但达不到被告证明*的。

   四、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一份,证明*告以各种理由找原告要钱,甚至让原告贷款向*转账,原告向*转账数额少时*告还会抱怨少,被告系以婚姻名义持续向*告索*财务,其行为属于*婚。

   被告质证认为:原告向*告的女儿付出的打款记录,及“520”“1314”增进感情的一些转账,说明*告并未向*告收取彩礼及骗婚,原告抱怨数额少不属实。

   五、微信支*转账电子凭证复印*1份、付款截图4张,证明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11月27日原告通*微信累计**告转账10698元,原告按被告要求通*收款码向*转账23700元,向*美整形转账5800后*要求退给被告,被告要求原告为其买手机,原告没钱*京东**分期支*16698元。

   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但该款项*原、被告为增加夫妻感情所投入的资金。

   六、原告网贷平*剩余*款金*截图复印*一份,证明被告持续向*告索*财务,原告无力支*,在网贷平*贷款向*转账,剩余*款230000余*,现原告及其父母经*十分困难。

   被告质证认为:三性均不予认可。

   证人殷XX当庭陈X:我与双**亲属关*,我是安*婚介**公**红X,原告在安*XX**公**名以后,我便带原告到昆明*边**,约2024年10月份,具体日期我记不得,原、被告见面相*,后*就签了婚前协议,商*做婚检,谈*礼。我与原告的母亲在昆明*现108000元*被告老家*亲,当时*告父母也在,彩礼是原告母亲交给被告父母的。后*又给了被告父母各2400元,被告爷爷500元,侄子侄女各500元,女儿1000元。第二天原、被告就在碗厂镇办理结婚证,在街上又买了约1000元*衣服给被告侄子。

   原告对证人殷XX的证言无异议。

   被告质证认为:证人所陈X的经*、彩礼是真实的。

   被告付X为证明*答辩主张**院提举如下证据:

   一、承诺书复印*1份,证明*告及其父母承诺不干*原被告婚姻关*,以及不会以被告身体状态、子女情况*起事端,承诺有*述情况*需返还彩礼。

   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认可,关*性证明*的不予认可,合法*不予认可,原、被告离婚的原因是被告持续索*财务,并非原告父母干*,被告无权*双**婚的原因归*于*外人,承诺书中关**返还彩礼的约定违反法*规定。

   二、检查*告单、医学说明*印*1份,证明*告生育指标完好,进行复通*术后*可正常*育。

   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认可,证明*的不予认可,结合原告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在2025年7月份向*告索*钱财要求做复通*术,但一直没做,恰恰能*明*告以各种理由向*告索*钱*。

   三、检查*告单*印*1份,证明*告存在生育功能*碍。

   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认可,证明*的不予认可,医生给的建议是注意饮食、多休息,可以恢复。

   四、微信聊天截图复印*4页,证明*告向*介机构表示本案起诉是原告父母主导的,并且承认其被医院诊断为“男性勃起障碍”,原告起诉后*2025年12月份,原告仍多次联系被告,表示其对被告仍有*厚的感情,主动希望修复双***,并表示其签字起诉被告系受其父母要与其断绝关*的胁迫,还表示原告没有*为被告无法*育。

   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中前两页是原告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三性均不予认可,后*页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到其证明*的,原告起诉后*告仍向*告索*钱*,原告是主动且自愿提起离婚,原告起诉离婚是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没有遭到胁迫。

   本院经*查*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项*源合法,内容*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第六项*据来源不明,本院不予采信。证人殷XX的证言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项*源合法,内容*观真实,本院依法*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X和**证、质证,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24年10月30日经*介**公**绍认识,2024年10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10月30日,原告父母向*告父母交付彩礼现金108000元,2024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27日,原告累计**告转账168398元,其中含有“1314”、“520”特殊意义的转账共2874元。期间代被告购物、美容*付费*46198元。原、被告双**同生活时*为2周,双**孕育有*女。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与原告离婚,双**离婚已达成*致意见,故对原告主张*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关**告主张*告向*返还彩礼及转账的款项*题,根据“《最高*民法*关**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五条“双**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方*求返还按照习*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一般不予支*。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人民法*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向*告给付了108000元*彩礼,该彩礼数额较大,双**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同生活时*仅为2周,但考虑到双**同生活时*及未孕育子女等情况,酌情由被告返还原告90%的彩礼即108000元×90%=97200元。同时*告于2024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27日,累计**告转账的168398元,该转账行为的目的在于**被告缔结婚姻、共同生活,并且上述转账并未用于***同生活开支,在扣除含有“1314”、“520”特殊意义的转账2874元*165524元,被告应*全*返还给原告。原告代被告购物、美容**的费用46198元,该费*系原告为增进双**情的情谊行为,对原告主张*还该费*的诉求,本院不予支*。对原告主张*共同债务20万*,因其提举的证据不能*明***在20万*夫妻共同债务,应*担举证不能*法*后*,该诉求本院不予支*;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于**据,本院不予支*。

   综上,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万XX与被告付X离婚;

   二、被告付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等款项*计262724元。

   三、驳回原告万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民币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万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昭通*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XX

二零二六年*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XX

  • 2026-01-01
  • 镇雄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