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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律师接受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委托后,精准锁定 “退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核心争议,深挖医保领域国家及地方政策依据,构建严密论证逻辑。通过专业答辩、庭审辩论等,充分阐释行政行为合法性,成功助力行政机关胜诉,既维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再审申*人龚X(女,1967 年*生)曾*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南宁*按季*缴纳 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3 月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并同期享受了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龚X入职崇左*某建筑工程**公*,该**公**为其在崇左*缴纳了同期职工医疗保险费,形成*复参保缴费*形。
2023 年 5 月,龚X向*申*人南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要求退回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 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3 月期间医保费*,主张*宁*医疗保障局无权*定其重复缴费*于*予退费*形、医保政策衔接不畅导致重复缴费*自身过错,且医保费*系个人合法*产支*应*以退还。南宁*医疗保障局经*查**出《告知书》,不予支*龚X的退费**。
龚X不服该《告知书》,向*申*人南宁*人民政府申*行政复议,南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告知书》。龚X仍不服,先后*起一审、二审诉讼,均未获得支*。后*X向**壮族自治区高*人民法*申*再审,坚持要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及相**政文*,支*其退费*求。
作为南宁*医疗保障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我方*受委托后,全*梳理案件事实,深入研究医保相***法*及政策文*,明*本案核心争议焦*,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依法*与再审审查**。

二、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X的医保退费**是否符*法*条件。再审审查**经*理认为,根据《国**保局办公*财政部办公*国**务总局办公*关***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经*规程> 的通*》(医保办函〔2021〕11 号)第十六条规定,仅灵活就业人员按年*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途就业随单*参保的,可申*退回就业后*年*余*份的费*。
本案中,龚XX按季*缴纳医保费*,且在申*退费*时**已完整享受了南宁*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符*上述文*规定的可退费*形。同时,依据《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厅关***广*北部湾经*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通*》(桂*社发〔2014〕6 号)第五十八条 “已按有**定缴纳或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予退还” 的明*规定,南宁*医疗保障局作出不予退费*《告知书》于***。
关**X提出的医保政策衔接不畅导致重复缴费、医保费*系个人合法*产支*等主张,法*认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支*和*金**,其主张*保费*属个人财产支*无事实依据;且龚X在明*单*已为其缴纳医保的情况*仍自行缴费,应*重复参保承担不利**,原二审法*协调其向*单*所在地医保部门申*退回相***的方*,已尽最大努力保障其权*。综上,法*裁定驳回龚X的再审申*,南宁*医疗保障局的行政行为及南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均获支*。


  • 1970-01-01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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