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龚XX长期从事饲料销售业务,自然人蓝X与胡X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养殖经营需要,长期向龚XX采购饲料。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双方结算,蓝X与胡X确认尚欠龚XX饲料货款 377749 元,并签订《还款计划书》,明确约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还清全部欠款,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 1% 支付利息,且自愿承担龚XX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还款计划签订后,蓝X与胡X仅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方式累计偿还 55000 元,剩余 322749 元货款经龚XX多次催讨仍拖延未付。2023 年 9 月,龚XX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在调取蓝X、胡X身份信息时,意外得知二人已相继去世。
经查,蓝X与胡X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子胡XX、其女胡XX。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本律师接受龚XX委托后,随即协助其整理《还款计划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关键证据,以胡XX、胡XX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在继承蓝X、胡X遗产范围内偿还剩余货款、利息及律师费。诉讼过程中,龚XX自愿撤回对胡XX的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XX与蓝X、胡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还款计划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蓝X、胡XX欠 322749 元货款未付的事实。关于利息,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 1% 过高,且龚XX未举证证明除银行利息外的其他实际损失,法院酌情调整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30%(即 4.35%)计付。
关于律师费,《还款计划书》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且龚XX已提供充分证据佐证,该项诉请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胡XX作为蓝X、胡X的法定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龚XX的核心诉讼请求,判令胡XX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货款 322749 元、利息及律师费 8000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