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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面前尽职尽责,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淮南市潘*区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仲*裁决书

皖淮南潘*劳*仲*〔***号

申*人:周X,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河南省某县某镇某村。

委托代理人:焦X,北京某(合肥)律师*务所律师

代理权*:特别*权。

被申*人:四川XX电力工程**有*公*。

法*代表人:吕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某区某路***号。

委托代理人:梁X,潘*区某街道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代理权*:特别*权。

案 由:工伤待遇劳*争议。

申*人周X与被申*人四川XX电力工程**有*公***争议一案,本委于年*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庭,并于年*月**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申*人委托代理人焦X,被申*人委托代理人梁X到庭参加了仲*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

申*人述称:申*人周X被被申*人四川XX电力工程**有*公**遣至某矿业集团某电厂二期×MW超临界燃煤机组主体工程**B标段**普工工作。*月日时*,申*人在项*工地搬运工作时*慎**车*摔落,随即被送往淮南新华*疗集团北方*院治疗。日,淮南市人力资源和XX出具编号为淮南认定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伤认定范*,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年日,淮南市XX*鉴定委员会出具编号为淮南因工鉴定()号《因工负伤劳*能*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劳*功能*碍程*鉴定为九级。日,安*省劳*能*鉴定委员会出具编号为皖因工鉴定(****)*****号鉴定书,鉴定结论:劳*功能*碍程*鉴定为九级。

事故发生后,申*人因工伤遭受了巨大的身体痛苦和**损失,被申*人作为用人单*,未依法*额支*申*人的工伤待遇,严*侵害了申*人的合法**。为维护自身合法**,现申*人依据相***法*,特向*委提起劳*仲*,恳请贵委依法**申*人的全*仲*请求。

为此请求:、请求裁决被申*人支*申*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元(元/月×月);*、请求裁决被申*人支*申*人因工伤产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元/月×月);、请求裁决被申*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请求裁决被申*人支*申*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天×元/天);、请求裁决被申*人支*申*人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元(元/月×个月);、请求裁决被申*人支*申*人因工伤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元,交通***元;、当庭增加申*人与被申*人劳*关*于**裁决之日解*。

为证明*主张,申*人向*委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申*人身份证复印*、被申*人工商*记信息,证明**双**体适格。

证据二、《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人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事实。

证据三、《因工负伤劳*能*鉴定结论书》,证明**人劳*功能*碍程*鉴定为九级。

证据四、申*人工资条及工资转账记录,证明**人月工资标准为****元*月。

证据五、出院记录,证明**人受伤后*院*天。

证据六、交通**票,证明**人因工伤所支*的交通******元。

被申*人辩称:对申*人出示的第一项*据三性无异议。对第二项*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点有*议。对第三项*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点有*议。对第四项*据,真实性无异议,****元*劳*费,不是工资。对第五项*据无异议,对第六项*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点有*议,与住院期间费*无关。

为抗辩申*人的主张,被申*人向*委提交了以下证据:

、被申*人营业执照复印*、法*身份信息,证明**主体资格。、被申*人社保参保证明*份,证明**人不在被申*人社保参保人员名册中。申*人对被申*人提交的该两项*据无异议。

本委经*理查**下事项:、申*人周X与被申*人四川XX电力工程**有*公**体适格;申*人于**月入职被申*人处,被派遣至某矿业集团某电厂二期 * × ***MW 超临界燃煤机组主体工程**B标段*作,双**在劳*关*;被申*人未为申*人参加淮南市职工社保(含工伤保险)。

日,申*人在案涉项*工地搬运工作时*慎**车*摔落受伤;受伤后*即被送往淮南x新华*疗集团北方*院治疗,住院共计*天;申*人住院治疗费*由被申*人支*,具体金*申*人不清楚,被申*人对此无异议。

月*日,淮南市人力资源和XX出具编号为淮南认定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被申*人曾*该工伤认定向*南市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后*撤诉;**年日,淮南市XX*鉴定委员会出具编号为淮南因工鉴定()号《因工负伤劳*能*鉴定结论书》,鉴定申*人劳*功能*碍程*为九级伤残;日,经**省劳*能*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并出具编号为皖因工鉴定(****)*****号鉴定书,维持九级劳*功能*碍程*鉴定结论。

、申*人受伤前月平*收入为***元,被申*人对该金*无异议,但主张*款项*劳*费*非工资;申*人受伤后*庭审当日,被申*人未向**人支*任*****;申*人住院期间,被申*人未安*人员护理,亦未向**人支*护理费。

、申*人当庭向*申*人提出解*劳*关*;申*人为证明*伤治疗期间的交通**支*,提交了金*为***元*交通**票,被申*人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点有*议,认为与住院期间费*无关。上述事实有***事人陈*及相**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对此,本委予以确认。

本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案件事实有*任*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没有*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案件事实的,负有*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后*。

申*人所受伤害已被依法*定为工伤,劳*功能*碍程*为九级,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申*人作为用人单*,未为申*人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和*准向**人支*费*。结合本委认定的事实,根据相***法*规定,对申*人各项**请求认定如下:

(一)关***劳*关*仲*请求。根据《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提出解*劳*关*。申*人当庭明*提出解*劳*关*,符*法*规定,对此本委予以支*,确认申*人周X与被申*人四川XX电力工程**有*公**劳*关*于*裁决生效之日解*。

(二)关**工留薪期工资**元*仲*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遇不变,由所在单*按月支*。结合申*人九级伤残情况*受伤害为腰、腰、腰*右侧横突骨折,参照《安*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疾病编码S申*人主张个月停工留薪期符*合理范*。申*人月工资为元,停工留薪期工资计*为元/月 × * 月 = *****元,该计*标准及金*合理,本委予以支*。

(三)关**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仲*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申*人月工资当庭双**认为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元/月 × * 月 = *****元,符*法*规定,本委予以支*。

(四)关**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请求。根据《安*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劳*关*的,由用人单*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工资。申*人主张***元/月作为计*基数,该标准未超过淮南市*年*社平*资,属于*理主张**,本委予以采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元/月 × ** 月 = *****元,符*规定,本委予以支*。

(五)关**院伙食补助费元*仲*请求。根据《关**彻执行〈安*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准为每人每天元。申*人住院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元/天 × * 天 = ***元,该主张**规定,本委予以支*。

(六)关**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仲*请求。根据《安*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劳*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工资。因被申*人未为申*人参保,该费*应*被申*人承担。申*人主张*元/月计*,该标准未超出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元/月 × * 月 = *****元,本委予以支*。

(七)关**院期间护理费*元*仲*请求。根据《安*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护理费,护理费*准为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工资的**%。申*人住院天,被申*人未安*护理亦未支*护理费,应*支*护理费。申*人主张**元,结合统筹地区工资标准及住院天数计*,该金*未超过法*标准,合理合法,本委予以支*。

(八)关**通***元*仲*请求。本委认为,工伤职工主张*交通**,应*“本人因工伤治疗产生、与就医行为直接关*、支*合理必要”为核心认定标准。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及本委审查**,申*人提交的交通**据中,火车*并非其本人所产生,该部分票据与申*人的工伤就医行为缺乏直接关*性,不符*工伤交通**支*范*,故对该部分对应*费*主张*予支*。同时,考虑到申*人因工伤就医客观上存在交通**支*的必要性,结合统筹地区安*省人民政府关**伤职工交通**的相**定(工伤职工就医交通***据实际就医需求合理核定),本委综合考量申*人的住院天数、就医地点与居*地距离等实际情况,酌情支*申*人交通**元。

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六十二、六十四条及《安*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安*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安*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办法(试行)》第四条、关**彻执行《安*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题的意见”(人社发****第**号)第三条、《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民共和***人事争议调解**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人周X与被申*人四川XX电力工程**有*公**劳*关*于*裁决生效之日解*。

二、被申*人四川XX电力工程**有*公***仲*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申*人各项*伤待遇合计: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元、住院护理费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元、交通****元。

三、驳回申*人的其他仲*请求。

根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法*提起诉讼;期满*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效力。一方*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事人可以依法**民法*申*执行。


  • 1970-01-01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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