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男,无业,住甘肃省)、某某(女,无业,住甘肃省),系死者李XX近亲属
被告: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XX公司
杨X(男,住陕西省蓝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孟X,陕西XX律师)。
陈X(女)。
西安XX公司(法定代表人:某经理)。
案情概述:2025年6月12日00时20分许,被告杨X驾驶被告陈X所有的特斯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安市新城区西XX某停车场出入口右转弯时,与行人李XX发生碰撞,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32万余元。
办案经过
本案争议焦点为:1. 保险公司是否因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家庭自用 vs. 商业代驾)而免赔;2. 各被告的责任主体认定;3. 赔偿金额的确定。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驾驶员杨X系商业代驾,改变了车辆“家庭自用”性质,且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故拒绝赔偿。被告杨X及其代理人魏XX律师则主张,杨X是经车辆使用人杨X委托的代驾司机,其代驾行为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杨X作为代驾司机,其行为应视为接受汽车服务公司指令的职务行为。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24,380.5元(已扣除先行支付的18,000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西安XX公司承担。
判决理由:
关于保险免责:法院认为,杨X系经车辆使用人杨X允许的代驾司机,其代驾行为并未改变车辆的“家庭自用”性质。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代驾导致用途改变”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杨X作为代驾司机,其代驾行为属于执行西安XX公司工作任务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保险公司理赔不足的部分(如诉讼费),应由被告汽车服务公司承担。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依法核定死亡赔偿金为936,420元、丧葬费55,96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1,042,380.5元。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费用已包含在丧葬费中,亦未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