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XX与刘XX与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案-维持原判
判决时间: 2025 年 12 月 9 日
判决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方: 原告(孔XX)
案件类型: 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起因:
惠州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刘XX签订《关于尚景楼之固定收益合作协议》,约定刘XX承接某某公司涉案物业租赁的全部权利义务,向某某公司支付 150 万元房屋及水电押金,并按阶段支付每月固定收益。后孔XX与刘XX就协议履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股权变更相关事宜。刘XX仅支付 40 万元订金,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押金及固定收益。某某公司将案涉债权全部转让给孔XX后,孔XX多次向刘XX主张权利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孔XX诉请后,刘XX不服提起上诉。
经过:
本案一审中,律师作为孔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梳理了案涉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股权变更记录、物业实际使用证据等全套材料,明确案涉法律关系并非单纯股权转让,而是固定收益合作,且刘XX已通过实际控制某某公司取得涉案物业经营权,其合同目的已实现,理应履行付款义务。刘XX上诉后,在二审程序中,律师针对刘XX提出的“案件定性为股权转让合同错误”、“补充协议约定无效”等上诉理由,逐一进行抗辩,向法院提交刘XX开办的颐养院实际使用涉案物业、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关键证据,论证补充协议系原合作协议的合理补充,其效力应得到认可,刘XX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结果:
维持原判,刘XX需向孔XX支付 110 万元剩余押金费用及 2021 年 2 月 6 日起的对应固定收益,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XX承担。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法律关系,厘清了固定收益合作与股权转让的本质区别,从证据层面充分举证刘XX实际占有、使用涉案物业的事实,证明其合同目的已达成,应履行付款义务;在二审中有效反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全面维护了原告孔XX的合法债权。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保了原告胜诉权益的实现,为原告后续债权执行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