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临安XX刑事判决书
(2024)浙0112刑初5xx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X,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已脱敏),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XX。本案于2023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8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 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顾X,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已脱敏),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11月1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2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XX、江XX,浙江XX律师。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刑诉(2024)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X、顾X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X及其辩护人曾xx,被告人顾X及其辩护人罗XX、江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欧洲杯、2018年世界杯、2021年欧洲杯、2022年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房X、顾X伙同王X、邵X、马X(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客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大梁山XX王X的办公室、青山湖街道XX洪X经营的山庄等地,利用外围赌球网站投注规则,自行设立对赌盘口暗自坐庄,接受多名赌客投注进行聚众赌博,并根据网站赌博赔率线下结算赌资,共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房X系该聚众赌博组织者之一,负责对接外围赌博盘口赔率、记账、结算赌资等,参与2016年欧洲杯、2018年世界杯、2022年世界杯期间的聚众赌博,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5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30余万元;被告人顾XX根据邵X安排,负责向参赌人员告知赔率、接受投注、记账、结算赌资等,参与2021年欧洲杯、2022年世界杯期间的聚众赌博,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房X已退赃人民币2万元至杭州市临安区公证处提存专户。
公诉机关提交了人口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刑事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账单、记账凭证、付款凭证、资金保管证明书、情况说明,证人邵X、马X、王X、毛X、冯X、沈X、凌X、顾X、郑X、柳X、项X、赵X、洪X、沈X、羊X、盛X、屈X、项X、王X、黄X、郎X的证言,归案经过,被告人房X、顾X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房X、顾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房X系主犯,被告人顾XX从犯。被告人房X、顾XX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房X、顾XX自愿认罪认罚,其中房X已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顾X已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房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顾X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房X、顾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房X的辩护人认为房XX系本案主犯,但其参与程度相对其他主犯较低,记账、结算次数较少,房X自动投案,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因此,请求对房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顾X的辩护人认为顾XX根据邵X安排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从犯,主观恶性较低,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顾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顾X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X、顾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房X系主犯,被告人顾XX从犯,对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X、顾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X、顾X自愿认罪认罚,并均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房X的辩护人提出房X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审理认为,房XX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但归案后首次讯问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对辩护人的前述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顾X的辩护人提出顾XX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意见,依法均予采纳。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对被告人房X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房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23年8月2日起至2026年8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顾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24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房X、顾X退出的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房X其余违法所得148万元及顾X违法所得19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