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曾X与陈X于2010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共同经营家庭,育有一子一女。
曾X于2025年6月发现陈X与罗X关系甚为密切,经责令陈X提供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查看,发现陈X自2022年4月起至2025年6月止,用微信转账方式向罗X转账99次,共计金额200728元,除去罗X回转给陈X的66969元外,罗X占有陈X转账的剩余款133759元据为己有。
曾X找罗X返还剩余款项,罗X称:陈X转给她的钱是陈X用微信换的现金,因自己是开店做生意的,店里随时都有现金,朋友间用微信转账换现金是正常交易。另外,转回给陈X的钱,是自己打牌输给陈X的钱。因此,不同意返还。
为此,曾X寻求张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案情分析]
张律师向曾X了解案情后,对曾X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认真分析后,发现转账记录中有几笔“520”、“1314”“999”等特殊意义的数字,且转账时间是“情人节”、罗X“生日”、“七夕节”、“三八节”,认为陈X在与曾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存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曾X的合法权益,罗X应将没有合法依据取得陈X转给的133759元返还给曾X。
为此,张律师建议曾X依法诉讼解决,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办案经过]
1、接受委托后,张律师与委托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沟通,认真制作了案情接待笔录,对重点问题进行了梳理,便于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
2、指导委托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共同拟定诉讼方案和策略;
3、书写民事起诉状、制作诉讼立案材料并向古蔺县人民法院诉讼中心递交起诉材料、申请财产保全;
4、代理出庭参加庭审活动。
[法院认定]
从陈X与罗X间较为频繁的相互微信转账及陈X向罗X转账中“520”、“1314”、“999”明显超出了正常社交界限;罗X的辩解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故陈X向罗XX转出的133759元应认定为二者之间的赠予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的规定,该赠与应属无效,罗X受赠金钱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规定,应认定为罗X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至于133759元中应认定多少为不当得利?本院综合考虑二者间转账时间跨度、转账频率、单笔金额大小、可能部分确系单纯赠予等因素,本院酌定支持返还金额100000
元。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本院支持自本案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 3%支付利息。对原告起诉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
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曾
某100000 元,并从202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支付利
息至清偿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曾X的其他诉讼请求。
[委托人总结]
我与张律师素不相识,我是通过抖音平台刷到张XX律师的普法视频和律师办案日常,感觉张XX律师办事认真、善于总结、经验丰富,是一位靠谱的律师!于是我选择张XX律师作为我本次诉讼的律师代理人。通过张XX律师的艰辛付出,帮我讨回公道、赢得诉讼,并通过诉讼保全帮我拿回了我应得的钱款。
通过我的委托实践,我认为张XX律师的确是一名认真负责、经验丰富、值得推荐的优秀律师。
[律师总结]
张XX律师总结:通过本案的代理,张律师认为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与委托人的细心沟通、耐心解答、围绕案情和诉讼主张收集、整理证据是关键,编制证据材料清单、拟写一份有理、有据、论证充分的代理词,更是赢得案件胜诉的根本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