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及罗X(以下合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运动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方委托人)因联营合同纠纷申请仲裁。申请人称:自2002年起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负责我方公司品牌在重庆区域的市场拓展。2015年双方签订《产品经销合同书》,2017年变更为联营合作,签订《关于变更合作模式协议》及多份《联营合同》。2020年10月,公司通知取消申请人发展下线联营客户资格;2022年3月,通知联营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申请人据此主张公司应依约支付市场开发及培育费用2000万元、预期利润2400万元,合计4400万元及利息。
公司答辩称:1.案涉补贴费用条款系意向性约定,具体金额需双方另行商议,未协商一致前不构成直接付款义务;2.补贴支付前提条件未成就——公司并未收回重庆区域全部市场,也未禁止申请人以其他方式(如现款现货加盟)继续经营;3.申请人至今仍欠公司经销及联营期间款项3045万余元,已有生效裁决确认,且未履行清偿义务,清偿债务是商议补贴费用的前提。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双方签订《产品经销合同书》,约定合同终止结清债权债务后,公司根据市场占有率给予一定补偿费,具体金额另行商议。2017年《关于变更合作模式协议》第八条约定:若今后公司欲收回重庆区域全部市场、不允许申请人再行开店经营时,公司同意支付一定的补贴费用,具体补偿办法及金额另行商议。2021年厦仲裁裁决书确认申请人尚欠公司经销及联营欠款共计304XXXX6433.74元,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3月,公司通知联营合同到期终止。
仲裁庭认为:
1. 补贴条款属意向性约定:案涉条款仅就特定情形下的补偿问题达成初步意向,明确约定“具体补偿办法及金额另行商议”,未形成可直接履行的给付内容,不能据此构成公司的付款义务。
2. 补贴支付前提未成就:公司系因申请人未清偿欠款而终止联营,并未收回重庆区域全部市场,亦未禁止申请人以现款现货加盟模式继续经营,合同约定的启动补贴商议的事实并未发生。
3. 申请人负有清偿债务的先合同义务:根据《产品经销合同书》及《关于变更合作模式协议》,结清债权债务是申请人可经商议获得补贴的前提。申请人在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3000余万元债务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补贴费用。
综上,仲裁庭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仲裁费3138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我方(被申请人)答辩意见:
1. 案涉补贴费用条款系意向性约定,具体金额需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未协商一致前不构成直接付款义务;
2. 补贴支付的前提条件未成就:公司未收回重庆区域全部市场,且未禁止申请人以其他方式继续经营;
3. 申请人至今仍欠公司经销及联营款项3000余万元,已有生效裁决确认,清偿债务是商议补贴费用的前提,申请人无权在未履行债务情况下主张补贴。
案件总结:
本案的完胜,充分证明了公司在合同设计及争议应对上的专业性和严谨性。申请人在尚欠公司3000余万元巨额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反而依据意向性条款向公司主张4400万元补贴,既无合同依据,也违背基本商业诚信。仲裁庭全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补贴条款仅为意向性约定、支付前提未成就、清偿债务是先决条件,最终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请求。本案再次印证:清晰严谨的合同条款、完整的证据链条、专业的法律应对,是企业应对复杂商业争议的核心保障。
